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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纳 税 规 定 增 值 税 共 设 3 档 税 率: - 销 售 或 进 口 货 物 和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税 率 为 17%; - 销 售 或 进 口 粮 食、 食 用 植 物 油、煤 气、 天 然 气、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图 书、 报 纸、 杂 志 等 货 物, 税 率 为 13%; - 出 口 货 物, 税 率 为 0,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对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年 销 售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和 从 事 货 物 批 发、 零 售, 年 销 售 额 在 180 万 元 以 下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经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征 收 率 为 6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出 口 产 品, 除 原 油、 成 品 油 和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免 征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共 设 11 个 税 目 25 个 税 率 (税 额), 从 最 低 3% 至 最 高 5%, 在 生 产 环 节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征 收, 其 中 黄 酒、 啤 酒、 汽 油、 柴 油 是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对 出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免 征 消 费 税,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营 业 税 共 设 9 个 税 率, 从 最 低 3% (交 通 运 输 费) 到 最 高 20%(娱 乐 业)。 北 京 市 娱 乐 业 暂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对 北 京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10 年 以 上,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按 24% 的 税 率 征 收,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享 受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对 投 资 兴 办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在 2 年 免 税 3 年 减 半 征 收 期 满 后, 在 10 年 内, 可 继 续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15% - 30% 的 所 得 税。 设 立 在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内 的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享 受 2 年 免 税 3 年 减 半(即 7.5%)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在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 验 区 认 定 为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减 按 15%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从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起, 享 受 3 年 免 缴 企 业 所 得 税,3 年 减 半 (即 7.5%)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被 评 为 先 进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到 期 后, 可 延 长 3 年 减 半 缴 纳, 但 减 半 后 税 率 低 于 10% 的, 应 按 10%。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期 满 后, 凡 当 年 出 口 产 品 产 值 达 到 企 业 全 部 产 品 产 值 70% 以 上 的, 可 以 按 照 现 行 税 率 减 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属 于 技 术 密 集、 知 识 密 集 型 的 项 目, 外 商 投 资 在 3000 万 美 元 以 上, 回 收 投 资 时 间 长 的 项 目, 以 及 能 源、 交 通、 港 口 建 设 的 项 目, 报 经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可 减 按 15% 的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将 所 得 的 利 润 在 我 国 进 行 直 接 的 资 本 性 再 投 资, 期 限 不 少 于 5 年, 可 退 还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纳 所 得 税 款 的 40%, 其 中 外 国 投 资 者 直 接 所 得 的 利 润 再 投 入 先 进 技 术 企 业、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期 限 不 少 于 5 年, 可 退 还 全 部 再 投 资 部 分 已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款。 新 技 术 企 业、 先 进 技 术 企 业 和 产 品 出 口 企 业 免 征 地 方 所 得 税, 对 生 产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在 10 年 以 上 的,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5 年 免 征 地 方 所 得 税,5 年 减 半 征 收 地 方 所 得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实 行 4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减 除 规 定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为 增 值 额。 扣 除 项 目: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开 发 土 地 的 成 本 费 用;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费 用, 或 者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 在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有 关 的 销 售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以 及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凡 能 够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摊 并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可 将 不 高 于 商 业 银 行 同 类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据 实 扣 除 外,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应 按 房 地 产 成 本 之 和 的 5% 的 比 例 计 算 扣 除 金 额。 凡 不 能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摊 利 息 支 出 并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按 房 地 产 成 本 之 和 的 10% 的 比 例 计 算 扣 除 金 额。 房 产 所 有 者、 承 典 者(在 无 法 确 定 时, 为 房 产 代 理 人 和 使 用 人) 为 纳 税 人。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籍 人 员 的 房 产, 按 房 产 原 值, 以 年 征 收 率 1.2%, 分 季 度 征 收 房 产 税 并 按 应 纳 房 产 税 税 额 给 予 减 征 30% 的 优 惠。 应 税 凭 证 有: - 购 销、 加 工 承 揽、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财 产 租 赁、 货 物 运 输、 仓 储 保 管、 借 款、 财 产 保 险、 技 术 合 同 或 者 具 有 合 同 性 质 的 凭 证; -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营 业 帐 簿、 权 利、 许 可 证 照; 经 财 政 部 确 定 征 收 的 其 他 凭 证。 以 车 船 使 用 人 为 纳 税 人。 税 率: 船 和 载 重 汽 车 按 吨 位 计 征。 客 车 依 车 种 或 座 位 数 计 证。
在 我 国 境 内 居 住 不 满 1 年 的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我 国 境 内 居 住 满 1 年, 但 未 超 过 5 年 的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依 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我 国 境 内 居 住 满 5 年, 从 第 6 年 起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全 部 所 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所 得 税 的 范 围:
在 中 国 境 内 工 作、 提 供 劳 务 的 外 籍 人 员, 在 l 个 公 历 年 度 中 连 续 累 计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不 超 过 90 天(有 税 收 协 定 国 家 为 不 超 过 183 天) 的, 从 中 国 境 外 雇 主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实 行 8 级 超 累 进 税 率 征 收, 从 月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4000 元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按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多 少, 税 率 从 5% - 45%。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适 用 20% 的 比 例 税 率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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