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C 《政策法规信息》
第 43 期 (总期 288 期)
发行日期:1998年10月20日
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消息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贯彻国家集资办电和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政策,电力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l997年底,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网范围内利用外资项目共96项6324万千瓦,协议利用外资23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1亿美元。采用的12种利用外资方式已取得了较成功的运作,形成了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格局。到本世纪末的“九五”期间,我国电力利用外资比重将逐步提高,将占同期电力总投资的20%左右。
据悉,截至1997年底,我国大陆发电装机容量达2.54亿千瓦,位居世界第二位。中国电力工业已进入大机组、大电厂、大电网、超高压、自动化的发展时期。利用外资弥补了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和发电设备的缺口,促进了电力行业的发展,支撑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电力利用外资也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主要是:布局不尽合理,结构有待完善;国家规划外项目利用外资现象严重,给国家信誉造成影响;外商投资小火电项目增多;有些外商对中国电力市场分析预测不够,盲目投资和寻找合作伙伴;一些地方不注意合作伙伴的资信,盲目引资;没有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合作过程中,特别是购电合同中存在保证过高的年利用小时数等不合理条款。种种问题警示我们,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已迫在眉睫。
国家电力公司有关人士说,电力工业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引导外资投向。要选择资金成本最低、金融风险最小、电价最具竞争力的项目融资方式。
一是要把利用内资与利用外资有机地结合起来,优先利用国内资金。外资将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和新能源发电、洁净煤发电、环保项目等国内还不能制造设备的项目上。
二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考虑到电力行业利用外资受到的外汇偿还能力、中方担保、电价不平及电价承受能力、投资回报率四大制约因素,电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主要是坚持以利用间接投资为主,用足用好优惠贷款;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下,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在境外发行电力债券试点和探索设立电网发展基金,开辟利用外资新渠道。同时,积极利用在上网电价上有竞争力的中外合资、合作方式。
三是优化外资投向。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工业发展的方针,引导外资投向水电及坑口电厂、洁净煤技术电厂、热电联产等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优化利用和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电源建设。
四是优化外资布局。合理调整外资项目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加大向中西部倾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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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在今天结束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会议上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搞完改革农村电网管理体制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用五年时间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据悉,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工作思路是“四个分步”,首先农村电网管理体制改革分步走:对趸售县先实行代管,再按资产占有股份,组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分步走:第一批按农民到户电价每千瓦时为0.5元及以下,安排了112亿元,第二批按每千瓦时降低电价0.1元安排项目;三是城乡用电同价分步走: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四是全国各省情况不同,条件具备的可以先搞,分批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汪恕诚表示,农村电网改革的关键在于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是:加快县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电力经营实体,坚持农电网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一个县一个独立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将直供直管县改革成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改革成为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理顺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将乡及乡以下的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委托给县供电企业代管和经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对农村用电抄表、收费、管理到户。通过改革农村电价形成机制,把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农村低压电网电能损耗费、设备运行维护费、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打入电价成本,实现农村居民生活电价与城市电价统筹、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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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日前提出了中国信息产业建设的三大重点任务:
首先是网络建设。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统一、先进的国家公用信息基础网络。他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通信部门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国的大容量、数字化的通信传送主干道,其数字化水平和技术层次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以这一网络为基础,通过联合投资、合作改造等形式,可以构建面向各种业务和应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国家公用网的基本特性是公用性和基础性,我们完全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集中力量建设一个完整、统一、先进的国家通信网,避免走某些国家先乱后治、重复建设的老路。同时,要充分利用这个网络,在国家政策规范下,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不同层次的业务竞争,促进通信与信息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其次是建立真正能够支撑信息化发展的技术、生产体系。发展中国信息产业,一个重要方面是要迅速提高中国信息技术科研开发及信息装备工业化的水平,使中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建立在自主技术和国产装备基础之上。从中国情况看,信息技术产业基础薄弱,过于分散,产业结构趋同,规模过小,技术层次不高,当务之急是消除分散,重新组合,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战略产业重组,建立精锐强大的国家集团军。应集中精力对一些关键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紧网络技术科研攻关,二是加大对信息产品和软件产业的科研投入,尽快壮大自己的科研、开发和制造产业。
第三是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必须大力开发信息应用,发挥信息产业的催化和倍增效用。建设主要经济运行与宏观管理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是推进国家信息化的突破口。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要开发信息应用系统,与本部门的生产运行紧密结合,提高现代化水平。要抓紧制订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使企业提高在全球获取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能力,借助信息网络尽快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尽快建立大规模的并行计算机系统和各类公共信息库,把静态的、独立化的信息源变为网络化的信息源,加强对信息的深加工。要注重应用软件和各种实用信息的开发,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供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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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日前说,信息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也是今后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这是对全国而言的。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安排建设,不能一哄而起。
这位部长表示,要正确处理好信息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与避免重复建设的关系。如果各省甚至各县都将信息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就难免出现重复投资,造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甚至干扰国家发展信息产业的总体战略部署,造成新的严重浪费。
吴基传同时表示,要正确处理好国家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与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关系。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技术体制和标准,网络资源必须实行统一管理。这样,才能保证国家信息基础网络的安全与畅通,保证各类公用和专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实现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也要因地制宜,依靠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在统一管理下实现投资多元化,分工协作,联合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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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后两年上海轻工将担当起上海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主要角色,计划投入资金32亿元,到2000年上海轻工都市工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可达到400亿元以上。
经过近几年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轻工发展方向逐步明朗,目前已确定发展六大都市型工业有:食品、化妆品及清洁用品、现代文化体育和办公用品、包装及印刷品、室内装饰材料及用品、旅游工艺纪念品。其中前三大行业到2000年销售收入均可达到100亿元以上。
发展都市型工业是上海全市确定的后几年经济发展和工业布局调整的重头戏之一。上海轻工根据自身特点分析时认为,在长期的发展中,上海轻工已形成工艺美术、食品、包装印刷等三十多个典型的都市型工业,是近年来上海轻工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去年轻工都市型产品销售收入达237亿元,占全系统销售收入的68%。
发展都市型工业,要求上海轻工对目前形成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等传统体制进行大的变革。上海轻工控股公司已决定打破传统的行业发展模式,采取大开放发展思路,即企业打破“围墙”,跨出工业,跨出上海,跨出所有制和经济类型,走多元化发展之路;生产方式既有现代化大工业的生产规模,也有传统的作坊式生产特色,特别是要通过股份合作制、经营者持股、职工持股、合伙经营等形式全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让中小企业在发展都市型工业中发挥小、快、灵的特色;在管理模式上,更多的采取作坊式和经纪人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使企业结构和运行机制符合都市型工业的时代特征。
上海轻工将重点依托冠生园、梅林正广和、上海家化、白猫等目前在市场已形成较强竞争力的11个名牌企业集团和一批著名品牌和企业经营者,通过资产重组,加大投资力度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等手段,构筑一个不同经济规模,多种经营机制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都市型工业结构,最终使一批名牌企业真正成为上海发展都市型工业主力军,同时崛起一批小巨人式的一流品牌公司,形成一个大、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产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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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省际间的经济合作规模,最近四川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的优惠政策,其中主要有:
·放开投资领域。省政府鼓励省外投资者在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利用、能源建设、交通运输基础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品出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商业网点建设、市场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等17个领域投资经商办企业。省外投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需纳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自筹投资计划规模的,予以优先安排。投资比例超过合资企业总投资25%的外省投资者,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
·实行新的信贷倾斜。省外投资企业所需四川配套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政策的给予优先安排,在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项目,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银行择优扶持;省外投资者投资扩张型企业,经批准可优先发行债券融资,优先安排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指标,专项用于重点产品的生产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批准成立财务公司;省外投资者兼并亏损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对用地进行扶持。凡省外、市外、县外投资者的企业用地给予以下优惠扶持:按基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在贫困县兴办项目所需土地,地价可根据情况优惠10%─35%;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可采用出让、年租或折资入股的方式,其土地使用权不变,不另给土地出让金;全省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以当地当年国土部门确认的评估价为依据作价入股,所获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给予税、费优惠照顾。经审定为高新技术的省外投资项目,可减半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征收部分;与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包括承包、兼并、技术入股,以及在贫困地区兴办联合企业,需征地进行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并可缓交一年;高新技术企业使用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三年内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省外投资兴办的其它生产性联合企业,外方投资总额达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全返两年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3年企业所得税;兼并、承包、租赁严重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可利用利润补亏,补亏完毕后,可再享受全额返还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所得税2年。
·实施“三分”政策。省外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川投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组织外省投资者的政府可与四川接受投资的当地同级政府签订协议,在10年内按照省外投资者的比例分享产值、利润、地方税。
·提供优质服务,减轻外来投资者负担。对省外投资企业的成立和项目手续的办理,努力简化办事程序,尽可能实行“一站式”优质服务,同时禁止向省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省外投资企业全面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由物价、财政、监察、国内招商部门具体督促实施,对重大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部门、领导挂牌保护,杜绝“三乱”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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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淮,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Q]Q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10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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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孙振宇日前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整顿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将于近期整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为外贸进出口创造一个良好的货物运输环境。
孙振宇要求各省区市外经贸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查处非法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行为;清查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权转让问题,尤其要从严查处企业以设立分支机构为名卖牌子、出卖或转租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对货运代理企业与不法分子勾结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同时认真实施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制度,坚决打击倒卖、转借、代开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
孙振宇透露,为使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制度化、规范化,外经贸部正在酝酿成立全国性的货运协会,加强管理。
据介绍,1至8月,中国实现外贸进出口2059亿美元,其中出口1186亿美元,同比增长5.5%,但增幅逐月下降,出口环境十分严峻。孙振宇说,作为外贸成交、储运、结汇中的一个环节,外贸运输必须发挥好后勤服务功能。
据了解,1984年以来,中国经批准取得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企业累计有1542家,作为国际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外合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达到444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掌握了中国八成以上的进出口运输,已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跨部门的新兴行业,初步形成了一个开放、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格局。
但是,由于行业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加之受投资少、利润丰厚的诱惑,当前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营混乱。一些外商驻华办事机构未经批准经营货运代理,少数非法经营单位以高额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揽货租船,一些企业接受非法经营单位挂靠,变相承包、出租、转让经营权,倒卖、代开专用发票,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等业务。这些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国际货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增加了货主单位进出口成本,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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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澳大利亚发生禽类传染病,日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各地禁止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进口禽鸟及其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今年9月16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两个养禽场爆发了新城疫。新城疫是属中国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主要侵害鸡、火鸡和其他禽类,人也可受到病毒感染。据专家介绍,新城疫是危害养禽类的最严重的病疫之一,一旦感染,传播很快,几天之内就可波及全群,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90%以上。
就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禁止(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并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要求检疫部门对途经中国或在中国停留外国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来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禽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以外地区进口的禽肉等,经检疫合格的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在原包装上加贴“检疫合格”标识。
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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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冶金工业局将采取4项制约措施,配合物价部门对钢材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这4项措施是:
1、对被举报并有低价倾销嫌疑的企业,给予内部黄牌警告并劝其改正,对不接收规劝的企业,将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对经核查确认为低价倾销的企业,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曝光;
3、对违反《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国家冶金局在推荐和调整国家重点联系企业、银行贷款等政策上将给予限制;
4、对给予上述处理并继续倾销者,国家冶金局将收缴企业低价倾销品种的生产许可证。
国家冶金局和行业价格协会成立的“冶金反低价倾销监督办公室”(简称“反倾销办”)受理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举报,并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核查。
“反倾销办”联系办法: 电话:010-65133322转1410;传真(电话):010-65131972;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6号国家冶金工业局主楼410房间(1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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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将逐步取消财政周转金,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
该负责人说,从现在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财政周转金一律实行只收不贷,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扶贫等方面。
财政周转金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依据“拾遗补缺、保本微利、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设立,用以扶持应当发展但缺少资金支持的事业。在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业较为发达的情况下,继续设立财政周转金已无必要。取消财政周转金也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转变财政职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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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召开了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座谈会,介绍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期外汇管理法规出台的立法原则等情况,有关领导在听取了外资银企的意见后表示,将研究改进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福祥指出,在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国际金融界加强对金融市场和资本流动的监管,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和投资环境是必然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常项目已经放开,资本项目仍实行严格管理的过渡时期,尤其需要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保护银行和企业的长远利益。
他说,今年以来受东南亚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有些企业推迟了出口收汇和结汇,有些企业提前支付进口货款或偿还外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采用欺诈手段骗购国家外汇,影响了正常的外汇供求,这些不正常现象对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对原有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座谈会上,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出的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李福祥表示,会后将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加强与银行、企业的沟通,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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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增1000亿元国债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有关方面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通知强调,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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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要从严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对全国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外债借、用、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并将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规模,使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量中保持合理比重。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合理安排外债投向,提高外债使用效益,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外汇局要加强和完善外债统计监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外债信息。
通知要求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除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有权筹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外,其他政府部门对外借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业务许可。以上单位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其中短期外债必须严格按照外汇局核定的余额对外筹措。
通知还要求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其它机构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或登记备案。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对外举债或对外担保,其借款或担保协议(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外债本息不得擅自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负责。要加强对远期信用证开证的审查力度。禁止对外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授信等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通知说,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当前要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坚决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同时,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商业银行要注意资金投向,不得为提前偿还外债发放人民币贷款。通知还要求要严格规范吸收外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变相对外举债。
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通知说,各地区、各部门首先要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开展外汇外债的全面自查工作,地方政府自查的重点是本地区的变相举债情况,要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检查。(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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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日将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为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一并实施,同时还要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农地转用审批规定》、《征地管理规定》,修订《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部门规章。这是国土资源部部长周永康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披露的。
据悉,国土资源部还将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土地法制建设试点,在土地法制改革中先行一步,为全国土地立法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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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
(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积极培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八、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
(二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筑市场实施综合治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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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北京市整顿建筑市场会议上的信息,从明年起,北京将不再批准成立三级以下施工承包企业,今后对三级以下企业(含三级)要逐步取消承包资格。由于层层承包造成的施工现场混乱,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没有保障的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目前发包单位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呈买方市场的地位优势,滥用发包权,任意肢解工程的现象非常严重。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今后单体楼的工程包括配套的室外工程和市政工程,发包单位只能发包给一个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份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对于若干栋楼组成的工程,发包单位可将其划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几个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套的室外工程或市政工程可与其一同发包。有关部门请社会各界监督,发现发包单位有肢解行为,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政府将会从严从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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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新办矿山企业登记程序、已办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登记程序和采矿权人变更登记程序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
对新办矿山企业的登记程序,《通知》规定:
1.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采矿权申请人持矿采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4.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采矿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对已办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的程序,《通知》规定:
已办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对采矿权人变更登记的程序,《通知》规定:
1.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2.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在换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3.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受让方为已办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为新办矿山企业的,转让审批及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比照新办矿山企业登记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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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国家经贸委的信息,为改变中国能源利用率低的状况,努力实现“九五”期间中国节能3.5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国家近期将根据《节能法》的规定,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组织成立“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据了解,中国能源对国民生产总值的产出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7左右,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0-90%,全国节能潜力约4亿吨标准煤,其中节煤潜力超过2亿吨、节电潜力超过2000亿千瓦时、节油潜力超过1500万吨。
业内人士介绍说,中国企业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占企业生产成本过高,大致在70%左右,若降低1个百分点,就可节约生产成本100亿元。电、钢、合成氨、水泥熟料等9种主要耗能产品,每年要比国外先进水平多消耗1.5亿吨标准煤。目前中国能源消费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1997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近70%,而工业企业中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8000多家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占整个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的68%。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行节能产品认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采用高效低耗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是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节能工作的重点。
目前,中国重点的、通用的耗能产品和设备大致包括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绝热材料等14类,它们每年在社会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约占全国煤炭产量的33%、汽柴油的90%、发电量的54%。这14类通用设备社会使用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巨大,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是开展认证的重点产品和设备。本着逐步开展、分类进行认证的原则,将提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审议,首批开展紧凑型荧光灯和镇流器、电冰箱、风机和水泵产品的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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