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C 《政策法规信息》
第 52 期 (总期 297 期)
发行日期:1998年12月29日
交通部副部长张春贤不久前表示,中国航运业将继续推进对外合作,利用外资加快港口建设,为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增长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中国鼓励中外合资建设并经营公共码头泊位,允许中外合资租赁光板码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码头和专用航道。外商在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开发企业可在开发地块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泊位。中国允许外国航运公司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的海上运输。经批准,外国航运公司可从事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各国港口间的国际班轮运输。中国港口外籍船舶执行与中国船舶相同的运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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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助理安民近期在海峡两岸暨香港特区经贸合作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继续把吸收海外客商直接投资作为中国利用外资的重点。
他说,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中国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中国政府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战略部署。中国政府将扩大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扩大石油化工、建筑业等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区别、有重点地吸收外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扩大商业、外贸、旅行社开放的试点范围;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开放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安民说,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中西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确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励三线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经国家批准,省会城市可进行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的开放试点。
安民介绍,中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包括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实施利用外资多元化战略,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认真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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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副部长曲维枝近期指出,必须以国家意志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如果我们不尽快采取得力措施赶上去,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谈不上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发展软件产业,一定要有紧迫感、使命感。
曲维枝说,要使中国软件能够尽快缩短与国外的差距,做到后来居上,就应该把软件产业列为国家战略性产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指导作用,通过政策、法规,在资金、市场、人才、税收、融资、出口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切实为软件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制定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规划,着重抓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和重大应用工程中关键的平台软件,组织工具软件的开发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密切合作,尽快改变小而散的状况。
她指出,要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有利条件,积极利用外资,推动国内有关企业与国际著名软件公司的合作。通过合作,学习掌握先进技术和软件开发管理经验,锻炼和培养软件人才,提高中国软件企业的开发管理水平;通过合作,把国际先进技术和中国的实际结合进行创新,使开发出的产品成为国际先进产品。在合作中一定要掌握系统集成的主动权,通过二次开发,促进国内软件与国外软件的结合,开发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应用系统。与此同时,必须努力创造能促进中国软件产业高速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一是创立投资环境。在软件发展幼稚期,必须加大国家的投资强度,通过建立国家软件专项资金、风险基金以及股票上市等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及外商投资,建立一种适合软件产业发展的融资机制,使软件产业的发展得到必需的资金支持。
二是改善政策环境。政府应尽快制定符合国情的软件产业扶持政策,建立适应高科技发展的机制与环境,促进与保护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三是建立吸引、稳定人才的环境,创造一个稳定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创新的政策环境。
四是完善市场环境。通过建立、健全软件产业质量认证和保证体系,建立对承担系统集成产业进行资质评估等保证体系,加大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净化软件市场。
近几年来,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很快。1990年,软件销售额只有2.2亿元,1997年提高到120亿元,7年增长了53倍。但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规模看,中国软件销售额占世界的份额不到1%;从水平看,国内生产的主要是中文处理软件和应用软件,基础软件基本上是国外产品;从国内市场占有率看,国产软件还不到40%,进入国际市场的软件产品还很少。中国软件产业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有的发展中国家也已走到了我们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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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来自国家轻工业局的信息,除国家名酒及国家级特种工艺美术品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外,轻工业的其余众多行业及产品均将向外资进一步扩大开放,以拉动轻工业的经济增长。
经了解,国家名酒特指“茅台”酒及传统的名牌黄酒,国家级工艺品指的是宣纸、墨锭、青花玲珑瓷、脱胎漆器等,而能够对外开放的行业及产品有: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食品饮料、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制盐、文教体育用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照明器具、轻工装备、家具、日用杂品以及一般工艺美术品等。
轻工行业由于其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属于竞争性行业,利用外资的力度相对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的轻工“三资”企业约有2万家;共利用外资350亿美元,约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14%;外商资本金近200亿美元,为全国工业企业外商资本金总数的33.5%。目前,外资已经进入到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塑料、造纸、金属制品、日用化学制品、皮革皮毛等众多轻工领域。
另一组统计数字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轻工业的一支生力军:化妆品行业合资企业上缴利税约占全行业的50%,钟表行业合资企业产值占其总产值的46%,啤酒行业合资企业产量已占总产量的30.8%。
国家轻工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轻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仍将以外资为拉动力。目前,轻工业正积极探讨有效措施,加快引资步伐、加大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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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副部长张春园在“北京1999国际水利技术装备展览会”介绍会上说,中国98年遭受40多年来特大洪灾以后的大规模灾后重建,为外国水利技术装备公司提高了良好机遇。
他说,98年夏季长达两个月的洪水给中国带来直接经济损失2397亿元,暴露出中国水利工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比较低,水利建设滞后。
为此,他说,中国正在加大对水利的投资,同时将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尤其是堤防基础处理、防渗、岸坡加固、险情观测、清淤、防洪通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水净化回用等方面。
他对出席介绍会的澳大利亚、巴西、德国、荷兰、印度、法国等近2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员说,中国希望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厂商参加展览会,中国届时将组织各地、各流域机构、各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组团参观,并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交流与贸易洽谈活动。
水利部官员、展览会组委会执行副主席李昌凡介绍说,中国正抓紧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水利规划方案,99年十一月份展览举行前基本可以完成。按照这些计划,在建工程项目按计划抓紧施工,一批新的工程项目要筹备建设,这将为参展商家带来难得的良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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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近出台7项新的措施,鼓励台商积极到祖国大陆投资。这7项措施是:
1.对台资项目将按“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在政策上继续给以照顾。此项措施,特别针对那些因受台湾当局种种干扰而较晚来祖国大陆投资的大型企业,包括基础建设、高科技、金融和商业服务等项目。
2.全面实施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鼓励台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积极引导台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3.继续做好台商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尽快颁布《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时解决台资企业投诉问题。办好现有台资企业,积极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对于符合贷款原则的台商投资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4.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有步骤地推动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5.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台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6.多渠道、多方式吸收台商投资,积极采用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包括台资在内的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台商出售、租赁,走向市场。
7.有重点地推动国有大型企业与台湾大企业的合作,鼓励台湾大企业联合建立研究开发中心。
外经贸部负责人指出,国家对台商来祖国大陆投资的支持已从80年代初的以实施特殊优惠政策为动力,发展为努力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其中,建立真正统一、公正、透明的法律体系是更好地推动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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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日前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其具体内容有三条:
·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者,由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珠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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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贸易局连锁经营办公室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连锁经营销售额今年预计将超过600亿元,较上年增长近30%。中国连锁经营正处于健康、平稳的发展阶段,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具有四个特点。
1. 企业规模扩张迅速,发达地区优势明显。1998年上半年中国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连锁企业同比增长68%,其中1/4的企业同比增长1倍以上。优势企业分布相对集中于上海、广东、北京、浙江、山东、江苏等地。
2. 农村市场成为连锁企业新的发展空间,特许经营成为主要扩张手段。连锁网络由中心城市向周边延伸,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胶东半岛成为连锁企业“天女散花”之地。有的连锁企业已有半数以上的店铺开设在县及县以下的乡镇,不仅为自身发展找到了新的增长点,为加盟店带来了生机,也为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尽了力。
3. 股份制连锁企业异军突起。现代企业制度为连锁经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股份制连锁企业应运而生,强势发展,速度明显高于那些由传统国有企业组建起来而未经制度创新的连锁企业。这些企业因其内部机制活、管理水平高而更富有活力。
4.业态差别日趋明显,店铺面积向两级分化。今年连锁企业的发展目标比较明确,注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寻准确的市场地位。单店面积几千平方米的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超市增加的同时,几十平方米的便利店也快速发展。
然而,连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有体制制约企业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主要依靠网点数量和面积的增加、配送中心建设跟不上等问题也同样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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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最近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财政问题是99年中国整个经济工作的焦点,99年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还必须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除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外,还要保证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看,这些开支都是必须增加的。同时,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其他一般性支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99年财政收入必须保持稳定增长。
李岚清强调指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全国要“一盘棋”,地方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管好用好财政债券投资资金。任何地区都不可擅自举借债务或搞赤字预算。另外,对上年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项目需要配套的部分,地方一定要认真落实。如果配套资金不落实,势必会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整体实施效果,损害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果哪一个项目地方的配套资金不落实,中央将采取扣款和调整项目的办法填补这个窟窿,以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和发挥效益。
李岚清说,明年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支出。从收入方面来说,只有规范的税收才能给政府带来稳定可靠的收入,才能与财政的支出格局相对应,才能作为政府的基本来源而存在。因此,必须树立依法征税是各级财政基本收入的观念,这是振兴各级财政的关键,也是政府部门运转的基础和生命线。当前以费代税、以费挤税、乱收费、强化收费,弱化征税,特别是随意甚至越权减免税等是造成各级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国家财源流失的主要渠道,也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的重要土壤。李岚清指出,要认真推进收费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强化税制。费改税是本届政府施政目标之一,也是整顿财经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他说,有关部门要协同作战,加强调研,在周密规划的基础上把“费改税”工作逐步推开,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从体制上解决乱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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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最近说,由于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战略决策需要,99年中国财政支出规模必须有所扩大。
项怀诚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99年外贸出口和外资引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估计将进一步减弱,影响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增长的基本因素难以有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否则,不仅要影响今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际效果,而且经济增长速度也可能大幅下滑。
他指出,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财政短收,而且也会使下岗失业等经济社会问题突出地暴露出来,使国有企业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的环境趋于紧张,甚至动摇国内外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
另一方面,98年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任务艰巨,尤其是灾后不少河段干堤已经千疮百孔,水利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刻不容缓,必须赶在99年汛期到来之前完成;为了从根本上治理水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还必须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所有这些都需要99年财政增加巨额开支。
项怀诚说,落实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不再经商办企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等中共中央从全局角度作出的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决策,财政还必须增加相应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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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见附件六)或《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 . 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 . 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一)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容均从略):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回执
三、专利广告证明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九、商标注册证
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和“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十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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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司长夏斌近日在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第11届年会上说,信托业必须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实行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通过整顿,实现信托业规范健康发展。
他说,强调信托业要以信托为本,即信托公司要开拓本旨业务,不应从事存、贷款等银行业务;强调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正确选择,分业能起到两者间的“防火墙”作用;规模经营的目的是提高抗风险能力,资本规模过小则抗风险能力极弱;加强监管即包括主管部门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也包括信托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控。
夏斌指出,信托业目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化解已存在的金融风险。存在违规经营的信托公司,必须坚决、立即纠正,不要抱有任何幻想。信托公司应作好思想、知识和人才的准备,通过整顿为信托业端正主业、规范经营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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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地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用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表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98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98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99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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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近日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全国各地职工收入和房价存在的差异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住宅销售指导价,以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形成。
她说,对各类地区确定住房销售指导价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居住状况以及收入水平,经过认真测算后制定的。其目的是规范和控制各地住房价格,让老百姓买得起房。
据介绍,建设部将根据新房改政策对全国各地区的商品住宅确定指导价格,将其分为四类三档。
据了解,一类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全国经济中心城市。这些城市的商品住宅,低价位每平方米为1500元至2500元,中价位在4000元以上,高价位达到8000元至10000元。
二类城市为天津、杭州、重庆、大连、武汉、青岛等区域经济中心。这些城市的商品住宅,低价位每平方米为1200元至2000元,中价位3000元至5000元,高价位6000元至8000元。
三类城市是其他省份的中心城市,如成都、兰州、长沙等。这些城市的商品住宅,低价位每平方米为800元至1800元,中价位2500元以上,高价位5000元至7000元。
四类城市为中小城市。其住宅价格低价位每平方米800元至1200元,中价位2000元以上,高价位4000元以上。
据建设部有关官员介绍,新房改政策是在总结过去十多年来各地住房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和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制定的。其中心思想是停止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即将原来以实物形式分给职工的那部分住房转变为货币工资形式的住房消费因素纳入职工工资,形成包括政府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居民住房消费基金,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
有关人士说,根据新的住房销售标准,一般干部和职工购房后10年至20年内可以还清购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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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建设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启动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正确引导住宅发展方向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我国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1999年起国家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城镇居民必将在住房观念上发生深刻的变化,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对住房要求侧重点的不同,对住宅性能及其功能质量有着不同的需求。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可以激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不同需求,按照住宅性能不同等级进行开发建设。其次,住宅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高额资金才能购买,并且是长期使用的,购买住宅涉及千家万户,住宅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但是我国的住宅建设普遍存在着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现象,规范住宅市场为维护住宅消费者利益是当务之急。由公正的第三方对商品住宅的性能进行认定,既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住宅开发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又维护和保障了住宅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规范的住宅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新的社会监督机制。因此,建设部住宅产业办公室已初步制定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暂行管理规定》,不久将公诸于世。
住宅性能从六个方面认定:
安全性:包括建筑结构与地基基础、建筑防火、燃气电气设备安全性、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室内空气和供水安全。
居住性:包括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通风换气、住宅的室外环境。
实用性:包括住宅平面和空间布置、住宅设备设施配置与系统性能、住宅的可改造性。
耐久性:包括主体结构耐久性、维护结构耐久性、防水性能、设备设施防腐性能、设备耐久性。
可持续发展性:包括住宅用地的合理性、住宅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可持续建筑材料的应用、水资源节约与重复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经济性:包括住宅的性能成本比、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住宅维护率。
从住宅性能认定内容中不难看出,通过这项工作,无疑将为老百姓购买“放心房”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据了解,住宅性能认定这项工作从99年开始试行,所有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此项认定,以确定其等级,共分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其他新建设商品住宅也可以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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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此次发证的范围为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
证券经营机构如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事项、不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资料、拖延或拒绝交纳监管费、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业正在接受调查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将暂缓对其发证。
此次发证工作由符合发证范围的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审核批准的证券公司,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审核批准的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统一印制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通知》还对证券经营机构需要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审查的文件做了具体规定。
预计此次发证工作将于99年2月底结束。届时,除暂缓发证的机构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将不得继续从事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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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无线寻呼市场的管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近日在成都召开了全国无线寻呼工作座谈会,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开展公平竞争,促进规模经营。
据了解,中国无线寻呼业务自1994年打破垄断、放开经营、引入市场竞争以来,得到快速发展,截至1998年9月底,每年均以1000万户的速度发展,全国无线寻呼用户总数已超过6500万。其中,国信寻呼集团公司经营的用户数达4000多万户。中国已跨入世界寻呼大国的行列。
有关人士介绍,虽然竞争促进了寻呼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供需矛盾,解决了数十万人就业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无线寻呼市场目前还存在经营单位数量偏多(全国超过2000家);1/3以上经营单位规模太小;行业间竞相压价,低价倾销、随意改频入网、擅自改变经营主体等不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阻碍了中国无线寻呼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有关领导在座谈会上重申:所有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价格规定,不得采取随意降价的办法来招揽用户;不得采用免收服务费的办法开展不正当竞争;禁止各种形式的免费赠机行为;无线寻呼服务费标准和无线寻呼机销售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
关于改频入网问题,信息产业部最新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每一个经营单位在没有寻呼台的城市只设一个承担改频入网的经营点,并经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正式公布。除此之外,其它所有的经营点和寻呼机代销点(商)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改频入网服务业务;负责改频入网服务的营业点在受理改频入网业务时,须请用户提供购机发票或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缴纳改频入网费和预缴服务费;营业部门应出具正规的发票,任何单位不得以减免改频入网费、服务费等手段招揽用户、抢占市场;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代销点、代销商的管理,对不执行规定的代销点、代销商要限期整顿,若整顿期满仍不改正的,应予以取缔。
有关领导强调,无线寻呼业要向规模经营、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多种措施,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有效引导经营单位向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节约有限的频率资源。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动无线寻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兼并等措施,开展寻呼企业间横向的联合和重组,采用股份制的经营机制,逐步减少经营单位数量,增加企业发展实力,发挥规模效益,实行规模化专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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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工业局最近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01053-1998《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这个标准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纺织服装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包括纺织面料和纺织制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也应按本标准规定标明纤维种类及含量。标准中规定,纤维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和名称,不允许使用产品名称、商业名称、外事语。
标准要求: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纺织服装应标明纤维名称及其含量。每卷面料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含量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
标准原则:纤维含量以成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数表示。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合的混纺产品应列出每种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天然纤维与化学纤维混纺时,天然纤维在前,化学纤维在后。不同天然纤维混纺交织时,按绒(山羊绒、牦毛绒、骆驼绒、羊驼绒)、羊毛、马海毛、兔毛、丝(桑蚕丝、柞蚕丝)、麻(亚麻、苎麻、黄麻、大麻)、棉顺序排列。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产品,一般按涤纶、锦纶、腈纶、粘纤、氨纶、丙纶等顺序排列。
含量允差:棉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棉或纯棉。蚕丝纤维含量为100%,标记为100%蚕丝或纯蚕丝。麻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麻或纯麻(注明麻纤维种类)。羊绒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的羊绒,如羊绒纤维含量达95%及以上的产品,可标为100%羊绒。羊毛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为100%的羊毛。其中精梳产品的羊毛纤维含量为95%及以上,可标为纯毛。粗梳产品的羊毛纤维含量为93%及以上,可标为纯毛。化学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为100%化纤或纯化纤(应注明化学纤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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