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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商 业 新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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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 大 ” 接 收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2. 不 要 随 便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3. 50 万 种 商 品 有 条 码
4. 中 国 制 定 鼓 励 机 电 出 口 政 策
5. 国 家 经 贸 委 要 求 大 中 型 国 企 明 年 完 成 整 改



“ 光 大 ” 接 收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与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昨 天 正 式 签 订 协 议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于 3 月 18 日 起 整 体 接 收 原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的 债 权 、 债 务 , 并 全 面 接 收 原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成 都 、 重 庆 在 内 的 29 个 分 行 所 属 137 家 同 城 营 业 网 点 及 全 部 债 权 债 务 , 一 跃 成 为 全 国 第 6 大 商 业 银 行 。 成 立 仅 7 个 月 的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支 行 接 收 原 投 资 银 行 在 四 川 的 5 家 支 行 , 使 其 资 产 规 模 居 四 川 省 各 家 商 业 银 行 前 列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支 行 行 长 龚 沛 昨 日 宣 布 正 式 接 收 原 投 资 银 行 在 四 川 的 5 家 支 行 , 其 债 权 债 务 也 一 并 转 入 , 所 有 网 点 照 常 营 业 , 原 客 户 和 储 户 的 利 益 丝 毫 不 受 影 响 。 成 立 于 1992 年 的 光 大 银 行 是 一 家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其 资 本 充 足 率 , 列 各 家 银 行 之 首 , 通 过 此 次 兼 并 , 其 资 产 规 模 达 1600 亿 元 , 光 大 银 行 成 都 支 行 资 产 规 模 将 达 25 亿 元 。 据 悉 , 此 次 收 购 不 同 于 以 往 历 次 国 内 金 融 机 构 间 的 接 管 合 并 , 是 两 家 银 行 按 照 商 业 化 原 则 进 行 转 让 , 主 动 作 出 资 产 重 组 的 首 例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整 体 接 收 原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网 点 后 , 所 有 网 点 照 常 营 业 , 不 会 对 客 户 的 利 益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

不 要 随 便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在 刚 结 束 的 政 协 会 议 上 , 有 些 委 员 认 为 , 随 着 开 放 领 域 的 逐 步 扩 大 , 外 商 恶 性 竞 争 抢 占 市 场 的 情 况 也 日 趋 普 遍 , 因 此 , 有 必 要 建 立 安 全 体 系 。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所 作 的 调 查 , 在 某 些 省 市 , 确 实 有 部 分 行 业 被 外 资 垄 断 了 , 特 别 是 一 些 传 统 的 国 产 名 牌 产 品 , 更 被 外 资 以 收 购 或 参 股 等 方 式 挤 出 市 场 。 不 过 , 既 然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已 是 中 国 的 基 本 国 策 , 且 开 放 范 围 及 开 放 程 度 还 会 不 断 扩 大 , 故 不 应 动 辄 限 制 外 资 的 投 入 。

在 对 待 外 资 的 问 题 上 , 应 以 " 合 法"及 "非 法"为 依 据 , 而 不 应 以 "市 场 份 额"为 依 据 , 简 单 来 说 , 若 外 资 的 投 向 是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例 法 规 ,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就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的 干 预 , 就 算 相 关 的 国 产 产 品 被 打 得 抬 不 起 头 来 或 甚 至 被 挤 出 市 场 , 也 无 话 可 说 ; 反 之 , 若 外 资 以 违 法 的 方 式 进 行 竞 争 , 如 进 行 低 价 倾 销 及 刺 探 对 手 的 商 业 机 密 等 , 主 管 部 门 就 需 要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 当 然 , 可 能 有 人 会 认 为 , 那 些 在 华 投 资 的 跨 国 企 业 全 都 拥 有 雄 厚 的 经 济 实 力 及 丰 富 的 销 售 经 验 , 与 之 相 比 , 国 内 企 业 无 疑 处 於 绝 对 的 劣 势 , 两 者 根 本 处 於 不 同 的 起 跑 线 上 , 故 对 内 资 企 业 进 行 一 些 保 护 也 是 无 可 厚 非 的 。 其 实 , 目 前 中 国 已 对 内 资 企 业 作 出 了 某 些 优 惠 , 比 方 说 , 部 分 行 业 至 今 为 止 仍 限 制 或 禁 止 外 资 投 入 , 不 过 , 若 从 长 远 来 说 , 内 资 企 业 与 外 资 企 业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竞 争 , 将 是 无 可 避 免 的 。

50 万 种 商 品 有 条 码
据 新 华 社 杭 州 3 月 18 日 电 近 几 年 来 , 我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发 展 速 度 位 居 世 界 首 位 , 系 统 成 员 总 数 已 超 过 4 万 家 , 目 前 , 采 用 商 品 条 码 的 项 目 约 50 万 种 。

中 国 制 定 鼓 励 机 电 出 口 政 策
据 报 道, 对 外 经 贸 部 部 长 助 理 徐 秉 金 在 全 国 机 电 产 品 进 出 口 工 作 会 议 上 表 示, 鉴 于 中 国 的 高 新 技 术 机 电 产 品 具 有 明 显 的 国 际 竞 争 优 势, 在 全 国 外 贸 进 出 口 占 第 一 大 类 的 地 位 。中 国 外 经 贸 部 和 科 技 部 今 年 将 开 展 积 极 工 作, 制 定 鼓 励 企 业 扩 大 科 技 投 入、加 强 科 工 贸 结 合、加 快 科 研 成 果 转 化、促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出 口 的 政 策 措 施, 以 促 进 科 技 商 品 扩 大 国 际 市 场 占 有 率。

国 家 经 贸 委 要 求 大 中 型 国 企 明 年 完 成 整 改
和 讯 财 经 3 月 1 8 日 消 息 : 国 家 经 贸 委 最 近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围 绕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与 脱 困 两 大 目 标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 除 拟 破 产 、 关 闭 的 企 业 外 ,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都 要 制 订 加 强 和 改 进 管 理 的 整 改 方 案 , 2 0 0 0 年 底 前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 据 《 中 国 证 券 报 》 报 道 , 通 知 要 求 重 点 抓 好 以 下 工 作 : 第 一 , 继 续 深 入 学 习 邯 钢 、 坚 持 “ 三 改 一 加 强 ” 、 挖 潜 增 效 的 经 验 。 第 二 , 牢 固 树 立 质 量 意 识 , 加 强 从 市 场 调 研 、 产 品 开 发 到 售 后 服 务 的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 第 三 , 严 格 成 本 管 理 , 推 行 邯 钢 “ 模 拟 市 场 核 算 , 实 行 成 本 否 决 ” 的 管 理 方 法 。 全 面 推 行 采 购 招 标 比 价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控 制 各 项 非 生 产 性 支 出 。 第 四 , 推 行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 坚 决 清 理 各 种 小 金 库 , 防 止 资 金 流 失 , 避 免 资 金 沉 淀 。 要 严 格 会 计 核 算 , 防 止 出 现 虚 拟 成 本 、 虚 盈 实 亏 或 实 盈 虚 亏 。 到 2 0 0 0 年 末 ,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周 转 次 数 要 达 到 或 超 过 国 内 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 具 备 条 件 的 要 达 到 国 内 同 行 业 先 进 水 平 。 第 五 , 建 立 适 应 市 场 需 要 的 投 融 资 决 策 机 制 , 包 括 健 全 的 决 策 机 构 , 科 学 民 主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严 格 的 、 可 追 溯 的 决 策 责 任 制 度 。 第 六 , 实 行 工 商 联 手 , 发 展 联 锁 经 营 、 代 理 配 送 等 现 代 营 销 方 式 , 大 力 开 拓 国 内 外 市 场 尤 其 是 农 村 市 场 。 第 七 , 实 行 下 岗 分 流 、 减 人 增 效 。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 指 导 和 督 促 企 业 加 强 管 理 。 第 一 , 要 建 立 约 束 和 激 励 机 制 。 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稽 察 特 派 员 条 例 》 相 结 合 , 对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经 营 者 抓 管 理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1999 年 起 , 先 在 国 有 大 中 型 亏 损 企 业 中 试 行 。 对 抓 管 理 扭 亏 增 盈 成 效 显 著 的 经 营 者 , 各 地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给 予 表 彰 、 奖 励 ; 对 由 于 管 理 原 因 导 致 亏 损 的 经 营 者 , 一 年 亏 损 给 予 警 告 , 两 年 亏 损 要 坚 决 撤 换 且 不 得 易 地 做 官 。 第 二 , 加 强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学 邯 钢 的 培 训 工 作 。 第 三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质 量 振 兴 纲 要 》 , 狠 抓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严 厉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第 四 , 加 强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财 务 审 计 。 第 五 , 研 究 制 定 规 范 企 业 经 营 行 为 、 加 强 企 业 管 理 的 政 策 法 规 。 第 六 , 指 导 和 促 进 企 业 在 “ 三 改 一 加 强 ” 的 结 合 上 下 功 夫 。 第 七 , 开 展 管 理 示 范 工 程 , 推 动 管 理 创 新 。 第 八 , 各 地 经 贸 委 、 各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要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 积 极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促 进 企 业 加 强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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