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手   First Hand(33)

1998 年 8 月 10 日 ( 總 第 227 期 )

公 共 服 務 价 格 ─ ─ 普 遍 不 滿 意
使 用 听 証 方 式 ─ ─ 多 數 愿 參 加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价 格 法 》 ( 以 下 簡 稱 《 价 格 法 》 ) 于 今 年 5 月 1 日 起 實 施 ﹐ 從 此 我 國 的 物 价 管 理 走 上 了 法 制 化 的 軌 道 ﹒ 但 是 ﹐ 對 于 目 前 的 价 格 水 平 ﹐ 以 及 公 用 事 業 价 格 、 公 益 性 服 務 价 格 等 与 百 姓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的 价 格 狀 況 ﹐ 百 姓 是 否 滿 意 ﹖ 對 于 《 价 格 法 》 中 設 立 的 听 証 會 ﹐ 消 費 者 是 否 愿 意 參 加 呢 ﹖ 為 此 ﹐ 零 點 市 場 調 查 公 司 于 1998 年 6 月 ﹐ 采 用 多 階 段 隨 机 抽 樣 的 入 戶 訪 問 方 式 ﹐ 訪 問 了 居 住 在 北 京 、 上 海 兩 市 城 區 的 共 1036 位 18 歲 以 上 的 當 地 市 民 ﹐ 樣 本 的 性 別 、 年 齡 分 布 与 兩 市 實 際 分 布 情 況 基 本 一 致 ﹐ 因 此 ﹐ 此 次 調 查 結 果 ﹐ 可 以 用 于 推 斷 北 京 、 上 海 兩 市 18 歲 以 上 市 民 的 總 体 狀 況 ﹒

對 比 京 滬 兩 市 市 民 所 認 為 的 合 理 价 格 、 不 合 理 价 格 ﹐ 北 京 市 民 認 為 最 合 理 的 收 費 排 在 前 五 位 的 依 次 是 公 共 汽 車 票 价 、 水 費 、 郵 寄 費 、 電 費 、 城 市 公 園 門 票 費 ﹐ 上 海 市 民 認 為 最 合 理 的 收 費 排 在 前 五 位 的 依 次 是 公 共 汽 車 票 价 、 水 費 、 郵 寄 費 、 家 庭 電 話 通 話 費 、 電 費 ﹔ 北 京 市 民 認 為 最 不 合 理 的 收 費 前 五 位 依 次 是 醫 藥 費 、 旅 游 景 點 門 票 、 娛 樂 場 館 收 費 、 家 庭 電 話 初 裝 費 、 醫 院 門 診 費 ﹐ 上 海 市 民 認 為 最 不 合 理 的 收 費 前 五 位 依 次 是 醫 藥 費 、 旅 游 景 點 門 票 費 、 醫 院 門 診 費 、 公 房 房 租 、 燃 气 費 ﹒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 京 滬 兩 市 市 民 對 目 前 最 合 理 收 費 的 看 法 基 本 一 致 ﹐ 但 對 于 哪 些 是 最 不 合 理 收 費 ﹐ 則 差 別 較 為 明 顯 ﹒ 其 中 上 海 市 民 認 為 最 不 合 理 收 費 排 在 第 四 位 和 第 五 位 的 是 公 房 房 租 和 燃 气 費 ﹐ 而 這 兩 項 收 費 在 北 京 市 民 的 相 應 項 目 上 排 名 分 別 為 第 十 位 和 第 九 位 ﹒

由 于 我 國 長 期 在 計 划 經 濟 体 制 下 ﹐ 商 品 价 格 主 要 以 政 府 定 价 和 政 府 指 導 价 為 主 ﹐ 而 在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今 天 ﹐ 按 照 市 場 供 求 關 系 來 調 節 商 品 价 格 ﹐ 才 是 符 合 市 場 价 值 規 律 的 定 价 方 式 ﹐ 舊 的 經 濟 体 制 下 單 純 政 府 定 价 、 政 府 指 導 价 已 不 再 能 符 合 需 要 ﹒ 但 是 單 獨 由 行 業 自 行 定 价 ﹐ 或 是 由 政 府 和 經 營 者 來 定 价 ﹐ 都 忽 視 了 市 場 的 終 极 目 標 -- 消 費 者 ﹐ 因 此 ﹐ 《 价 格 法 》 中 設 立 了 一 种 由 政 府 、 經 營 者 、 消 費 者 三 方 參 加 的 定 价 制 度 ─ ─ 听 証 會 制 度 ﹒

在 《 价 格 法 》 中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 " 制 定 關 系 群 眾 切 身 利 益 的 公 用 事 業 价 格 、 公 益 性 服 務 价 格 、 自 然 壟 斷 經 營 的 商 品 价 格 等 政 府 指 導 价 、 政 府 定 价 、 應 當 建 立 听 証 會 制 度 ﹐ 由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門 主 持 ﹐ 征 求 消 費 者 、 經 營 者 和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 論 証 其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 對 于 這 种 听 証 會 制 度 ﹐ 受 訪 者 的 了 解 程 度 依 然 很 低 ﹒

但 是 ﹐ 對 于 實 際 的 消 費 者 來 說 ﹐ 如 果 召 開 了 某 一 听 証 會 的 話 ﹐ 他 們 是 否 愿 意 參 加 呢 ﹖ 從 本 次 調 查 的 結 果 來 看 ﹐ 消 費 者 的 反 映 是 比 較 積 极 的 ﹐ 有 64.1%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愿 意 參 加 ﹒

京 滬 兩 市 市 民 對 听 証 會 態 度 的 比 較 來 看 ﹐ 上 海 市 民 愿 意 參 加 听 証 會 的 比 例 顯 著 高 于 北 京 市 民 ﹐ 為 69.5% ﹐ 而 北 京 僅 為 58.7% ﹒ 研 究 人 員 認 為 ﹐ 此 一 方 面 由 于 上 海 市 民 的 社 會 參 与 意 識 較 強 ﹐ 尤 其 特 別 關 注 与 切 身 關 系 特 別 密 切 的 事 情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北 京 處 于 首 都 的 特 殊 地 位 ﹐ 价 格 不 可 能 發 生 較 大 的 變 動 ﹐ 市 民 對 于 价 格 听 証 會 的 參 与 意 識 也 相 對 較 低 ﹒

听 証 會 制 度 ﹐ 是 否 能 夠 真 正 反 映 百 姓 意 見 ﹐ 從 而 有 效 地 協 助 价 格 的 制 定 、 調 節 呢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54.1%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听 証 會 制 度 完 全 可 以 或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反 映 老 百 姓 的 真 正 呼 聲 ﹐ 反 映 百 姓 對 于 物 价 的 真 實 的 建 議 和 意 見 ﹒

雖 然 有 超 過 一 半 的 受 訪 者 肯 定 了 听 証 會 制 度 的 積 极 作 用 ﹐ 那 么 對 于 典 型 的 五 項 公 用 事 業 、 公 益 性 服 務 价 格 ?? 電 話 通 話 費 、 水 電 費 、 公 房 房 租 、 出 租 汽 車 費 、 公 園 門 票 費 ﹐ 選 擇 哪 种 定 价 方 式 最 為 合 理 呢 ﹖ 從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情 況 看 ﹐ 听 証 會 制 度 的 中 選 率 普 遍 高 于 其 它 定 价 方 式 ( 只 是 在 水 電 費 一 項 、 選 擇 政 府 物 价 部 門 定 价 的 比 例 高 于 選 擇 听 証 會 制 度 ) ﹐ 但 与 政 府 物 价 部 門 定 价 的 中 選 率 相 差 不 大 ﹐ 僅 在 公 房 房 租 一 項 ﹐ 高 于 政 府 物 价 部 門 定 价 十 几 個 百 分 點 ﹐ 可 見 由 于 我 國 今 年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后 ﹐ 取 消 了 福 利 分 房 ﹐ 采 取 出 售 公 有 住 房 的 措 施 ﹐ 因 此 ﹐ 未 來 當 公 房 出 售 階 段 結 束 以 后 ﹐ 市 民 對 于 公 房 房 租 的 關 切 程 度 必 將 會 有 更 大 的 提 高 ﹒

第 一 選 擇 第 二 選 擇 第 三 選 擇
電 話 通 話 費
水 電 費
公 房 房 租
出 租 汽 車 費
公 園 門 票 費
听 証 會 (40.4%)
政 府 定 价 (39.3%)
听 証 會 (44.1%)
听 証 會 (33.6%)
听 証 會 (35.7%)
政 府 定 价 (36.5%)
听 証 會 (37.3%)
政 府 定 价 (28.3%)
政 府 定 价 (24.9%)
政 府 定 价 (29.8%)
政 府 指 導 价 (15.3%)
政 府 指 導 价 (16.5%)
政 府 指 導 价 (20.0)
政 府 指 導 价 (22.2%)
政 府 指 導 价 (16.1%)

本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有 六 成 受 訪 者 知 道 我 國 于 今 年 5 月 1 日 起 實 施 《 价 格 法 》 ﹐ 其 中 尤 以 在 職 人 員 、 高 收 入 家 庭 的 、 較 高 受 教 育 程 度 的 、 男 性 的 受 訪 者 知 道 《 价 格 法 》 實 施 的 比 例 相 對 較 高 ﹒ 雖 然 多 數 市 民 知 道 《 价 格 法 》 已 經 實 施 ﹐ 但 是 實 際 了 解 的 人 則 相 對 較 少 ( 如 下 圖 所 示 ) ﹐ 對 于 《 价 格 法 》 完 全 不 知 道 和 只 是 听 說 的 比 例 之 和 為 77% ﹒ 由 此 可 見 ﹐ 對 于 《 价 格 法 》 ﹐ 市 民 還 是 處 于 " 知 者 多 ﹐ 而 了 解 者 很 少 " 的 狀 況 ﹐ 因 此 以 后 應 該 加 強 對 于 《 价 格 法 》 具 体 內 容 的 宣 傳 ﹐ 使 市 民 不 僅 要 知 道 它 ﹐ 更 要 了 解 它 ﹒

通 過 對 《 价 格 法 》 了 解 和 不 了 解 的 受 訪 者 群 体 進 行 分 析 發 現 ﹐ 在 職 人 員 了 解 的 比 例 顯 著 高 于 非 在 職 人 員 ﹐ 較 高 家 庭 收 入 的 受 訪 者 了 解 的 比 例 高 于 較 低 家 庭 收 入 的 受 訪 者 ﹐ 而 且 隨 著 受 訪 者 受 教 育 程 度 的 升 高 ﹐ 了 解 《 价 格 法 》 的 比 例 也 呈 現 逐 漸 增 大 的 趨 勢 ﹒

零 點 調 查 公 司 的 研 究 人 員 認 為 ﹐ 价 格 听 証 會 制 度 非 常 受 公 眾 歡 迎 ﹐ 各 地 政 府 在 初 步 嘗 試 的 基 礎 上 ﹐ 應 根 据 公 眾 反 映 的 強 烈 程 度 擴 大 听 証 面 ﹐ 同 時 在 進 一 步 的 運 用 中 需 要 注 意 使 其 更 加 具 備 科 學 性 与 民 主 性 ﹐ 這 表 現 在 設 置 由 公 眾 或 社 會 團 体 發 起 的 听 証 申 請 制 度 ﹐ 同 時 完 善 听 証 公 告 、 意 見 匯 總 方 面 的 技 術 性 程 序 ﹐ 以 确 保 獲 得 更 有 代 表 性 的 公 眾 意 見 ﹒

( 擬 稿 人 ﹕ 凌 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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