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手   First Hand(31)

1999年 7 月 12 日 (總 第 276 期)

跳 槽 需 要 選 槽 嗎﹖

改 革 開 放 實 現 了 中 國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使 許 多 領 域 被 開 發 成 為 商 業 化 經 營 領 域﹐ 出 于 支 撐 發 展 的 需 要﹐ 那 些 挾 有 一 技 之 長 而 具 市 場 意 識 的 人 才 走 俏 一 時﹐ 并 成 為 富 有 賣 點 的 緊 俏 資 源﹒"跳 槽"与"炒 老 板 魷 魚"也 成 了 眼 下 的 家 常 便 飯﹐ 并 躋 身 于 這 兩 年 主 要 流 行 語 的 行 列﹒

人 才 走 俏 顯 示 的 另 一 面 是"人 才 的 緊 缺"﹐ 我 國 傳 統 的 教 育 方 式 及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方 式 使 得 可 供 使 用 的 現 成 的 成 熟 專 業 才 极 為 有 限﹒ 因 此﹐ 不 少 企 業 或 其 他 單 位 為 了 事 業 的 發 展 需 要 投 入 各 种 力 量 來 把 一 些 初 具 潛 質 的 人 員 培 養 成 為 合 用 人 才﹐ 而 另 一 些 單 位 則 可 能 會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如 何 使 用 更 有 吸 引 力 方 法 來 獲 得 這 些 已 然 成 才 的 人 士﹐ 而 那 些 成 為 各 方"焦 點"的 人 才 也 就 有 了 更 多 通 過 利 用 這 种"賣 方 市 場"的 特 征 而 為 自 己 抬 升 身 价﹐ 或 另 就 高 明﹐ 或 者 索 性 直 接 加 入 成 為 自 己 原 單 位 商 業 競 爭 者 的 行 列﹒

無 序 的 流 動 會 降 低 人 才 培 養 投 入 的 社 會 動 力﹐ 而 過 度 嚴 格 的 限 禁 又 可 能 會 使 人 才 配 置 机 制 的 效 率 降 低﹒ 要 不 要 在 人 才 流 動 的 過 程 中﹐ 規 定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內 避 開 原 先 從 業 的 行 業 ("競 業 避 止"規 則)﹐ 遂 成 為 商 業 界 一 個 新 起 的 話 題﹒ 一 向 被 認 為 屬 于"意 見 領 袖"的 网 上 人 士 中 有 31.2% 的 人 支 持 建 立"競 業 避 止"規 則﹐ 而 反 對 者 卻 高 達 51.1%﹐ 另 有 17.7% 的 人 感 到 難 以 判 斷﹒ 接 受 零 點 調 查 网 上 訪 問 的 407 名 网 上 人 士 中 85% 的 人 在 21-35 歲 之 間﹐ 65% 的 人 是 普 通 白 領 職 員、 在 校 學 生 和 藍 領 職 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如 果 站 在 企 業 老 板 的 立 場 上 就 會 對"競 業 避 止"規 則 給 予 較 高 的 支 持 度﹐ 而 站 在 非 老 板 的 立 場 上﹐ 企 業 的 其 他 管 理 人 員 和 普 通 員 工 表 達 的 支 持 度 則 均 較 低﹒ 在 假 設 自 己 是 一 家 企 業 的 老 板 時﹐ 64.6% 的 网 上 人 士 會 擔 心 自 己 企 業 的 商 業 机 密 會 因 人 才 流 失 而 流 失﹐ 從 而 表 示 支 持 建 立"競 業 避 止"規 則﹔ 但 在 一 般 的 企 業 管 理 人 士 中 只 有 41% 的 人 支 持 建 立"競 業 避 止"規 則﹐ 這 一 比 例 与 在 校 學 生 的 支 持 率 (41.2%) 相 當﹐ 稍 高 于 企 業 白 領 職 員 (36.5%)、 教 科 文 衛 專 業 人 員 (30.8%) 和 藍 領 職 員 (29.4%) 的 支 持 率﹒

交 叉 分 析 顯 示 不 同 性 別、 不 同 年 齡、 不 同 職 業 的 人 對"競 業 避 止"持 不 同 的 態 度 ﹕ 男 性 相 對 女 性 更 能 接 受 這 一 觀 點 (男 女 网 民 的 接 受 率 分 別 是 42.6% 對 30.5%)﹔ 36 - 45 歲 年 齡 段 中 支 持 這 一 提 議 的 人 (55.2%) 明 顯 高 于 35 歲 以 下 的 群 体 (27.1%);

"競 業 避 止"的 支 持 与 反 對 者 雙 方 各 置 其 辭 ﹕ 反 對 者 從 保 護 人 才 的 角 度 闡 述 了 自 己 的 反 對 理 由﹐ 其 中 92.3% 的 人 認 為"一 個 人 的 的 知 識 范 圍、 事 業 高 峰 期 有 限﹐ 競 業 避 止 必 然 會 造 成 人 才 浪 費"﹔ 而 支 持 者 更 多 地 從 企 業 利 益 出 發 表 達 自 己 的 立 場﹐ 其 中 85% 的 人 贊 同"競 業 避 止 可 以 使 跳 槽 者 有 所 顧 忌﹐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保 護 企 業 的 利 益"﹔ 82.7% 的 人 認 為"競 業 避 止 可 以 防 止 企 業 之 間 的 惡 性 競 爭"﹒

但 是 正 如 大 多 數 网 民 們 能 夠 理 解 老 板 的 擔 心 一 樣﹐ 他 們 在 考 慮 自 身 利 益 的 同 時﹐ 也 或 多 或 少 地 能 夠 考 慮 到 企 業 的 利 益﹐ 因 此 很 少 有 人 完 全 反 對 有 限 的"競 業 避 止"規 則﹐ 爭 議 主 要 集 中 在 限 制 的 范 圍﹒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网 民 們 對"競 業 避 止"規 則 的 主 要 适 宜 領 域 和 如 何 更 有 效 的 保 護 企 業 利 益 上 基 本 上 形 成 共 識 ﹕ 82.7 % 的"競 業 避 止"支 持 者 和 66.3 % 的 反 對 者 都 認 為"競 業 避 止 應 在 一 些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中 實 施﹐ 并 不 能 對 所 有 人 一 概 而 論"﹔ 而"保 護 企 業 机 密 或 技 術 應 通 過 与 員 工 簽 定 技 術 保 密 協 定 等 手 段 來 保 障"的 說 法 也 得 到 了 爭 執 雙 方 的 普 遍 認 同﹐ 在 正 反 雙 方 中 的 贊 同 率 分 別 是 75.6% 和 95.7%﹒ 在 限 定 确 有 重 要 保 護 理 由 的 領 域、 适 當 的 期 限、 有 充 分 的 事 前 協 商 并 形 成 協 議 的 基 礎 上﹐"競 業 避 止"規 則 的 合 理 性 具 有 較 為 廣 泛 的 社 會 支 持 基 礎﹒

零 點 調 查 的 研 究 人 員 認 為﹐ 雖 然 有 人 主 張 可 用 法 律 或 行 政 規 章 的 形 式 來 規 范 人 才 流 動 中 的"競 業 避 止"規 則﹐ 但 是 人 們 更 可 能 接 受 的 是 基 于 職 業 關 系 中 雙 方 當 事 人 平 等 協 談、 理 性 自 律 基 礎 上 形 成 的 契 約 性 要 約 与 承 諾 關 系﹐ 從 而 以 自 主 選 擇 的 方 式 接 受 法 律 机 制 對 于"競 業 避 止"的 調 整﹒ 可 以 認 為﹐"競 業 避 止"規 則 是 對 于 人 才 流 動 程 序 中 純 利 益 驅 動 机 制 的 一 种 制 約﹐ 顯 示 出 應 以 較 為 溫 和 的 方 式 表 示 對 于 人 才 培 養 与 投 入 的 鼓 勵 及 避 免 過 于 不 當 的 競 爭 技 巧 的 職 業 倫 理 考 慮﹒

(擬 稿 人 ﹕ 凌 梅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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