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手   First Hand(31)

1999年 7 月 12 日 (总 第 276 期)

跳 槽 需 要 选 槽 吗?

改 革 开 放 实 现 了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使 许 多 领 域 被 开 发 成 为 商 业 化 经 营 领 域, 出 于 支 撑 发 展 的 需 要, 那 些 挟 有 一 技 之 长 而 具 市 场 意 识 的 人 才 走 俏 一 时, 并 成 为 富 有 卖 点 的 紧 俏 资 源。"跳 槽"与"炒 老 板 鱿 鱼"也 成 了 眼 下 的 家 常 便 饭, 并 跻 身 于 这 两 年 主 要 流 行 语 的 行 列。

人 才 走 俏 显 示 的 另 一 面 是"人 才 的 紧 缺", 我 国 传 统 的 教 育 方 式 及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方 式 使 得 可 供 使 用 的 现 成 的 成 熟 专 业 才 极 为 有 限。 因 此, 不 少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为 了 事 业 的 发 展 需 要 投 入 各 种 力 量 来 把 一 些 初 具 潜 质 的 人 员 培 养 成 为 合 用 人 才, 而 另 一 些 单 位 则 可 能 会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如 何 使 用 更 有 吸 引 力 方 法 来 获 得 这 些 已 然 成 才 的 人 士, 而 那 些 成 为 各 方"焦 点"的 人 才 也 就 有 了 更 多 通 过 利 用 这 种"卖 方 市 场"的 特 征 而 为 自 己 抬 升 身 价, 或 另 就 高 明, 或 者 索 性 直 接 加 入 成 为 自 己 原 单 位 商 业 竞 争 者 的 行 列。

无 序 的 流 动 会 降 低 人 才 培 养 投 入 的 社 会 动 力, 而 过 度 严 格 的 限 禁 又 可 能 会 使 人 才 配 置 机 制 的 效 率 降 低。 要 不 要 在 人 才 流 动 的 过 程 中, 规 定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避 开 原 先 从 业 的 行 业 ("竞 业 避 止"规 则), 遂 成 为 商 业 界 一 个 新 起 的 话 题。 一 向 被 认 为 属 于"意 见 领 袖"的 网 上 人 士 中 有 31.2% 的 人 支 持 建 立"竞 业 避 止"规 则, 而 反 对 者 却 高 达 51.1%, 另 有 17.7% 的 人 感 到 难 以 判 断。 接 受 零 点 调 查 网 上 访 问 的 407 名 网 上 人 士 中 85% 的 人 在 21-35 岁 之 间, 65% 的 人 是 普 通 白 领 职 员、 在 校 学 生 和 蓝 领 职 员。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如 果 站 在 企 业 老 板 的 立 场 上 就 会 对"竞 业 避 止"规 则 给 予 较 高 的 支 持 度, 而 站 在 非 老 板 的 立 场 上, 企 业 的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和 普 通 员 工 表 达 的 支 持 度 则 均 较 低。 在 假 设 自 己 是 一 家 企 业 的 老 板 时, 64.6% 的 网 上 人 士 会 担 心 自 己 企 业 的 商 业 机 密 会 因 人 才 流 失 而 流 失, 从 而 表 示 支 持 建 立"竞 业 避 止"规 则; 但 在 一 般 的 企 业 管 理 人 士 中 只 有 41% 的 人 支 持 建 立"竞 业 避 止"规 则, 这 一 比 例 与 在 校 学 生 的 支 持 率 (41.2%) 相 当, 稍 高 于 企 业 白 领 职 员 (36.5%)、 教 科 文 卫 专 业 人 员 (30.8%) 和 蓝 领 职 员 (29.4%) 的 支 持 率。

交 叉 分 析 显 示 不 同 性 别、 不 同 年 龄、 不 同 职 业 的 人 对"竞 业 避 止"持 不 同 的 态 度 : 男 性 相 对 女 性 更 能 接 受 这 一 观 点 (男 女 网 民 的 接 受 率 分 别 是 42.6% 对 30.5%); 36 - 45 岁 年 龄 段 中 支 持 这 一 提 议 的 人 (55.2%) 明 显 高 于 35 岁 以 下 的 群 体 (27.1%);

"竞 业 避 止"的 支 持 与 反 对 者 双 方 各 置 其 辞 : 反 对 者 从 保 护 人 才 的 角 度 阐 述 了 自 己 的 反 对 理 由, 其 中 92.3% 的 人 认 为"一 个 人 的 的 知 识 范 围、 事 业 高 峰 期 有 限, 竞 业 避 止 必 然 会 造 成 人 才 浪 费"; 而 支 持 者 更 多 地 从 企 业 利 益 出 发 表 达 自 己 的 立 场, 其 中 85% 的 人 赞 同"竞 业 避 止 可 以 使 跳 槽 者 有 所 顾 忌,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保 护 企 业 的 利 益"; 82.7% 的 人 认 为"竞 业 避 止 可 以 防 止 企 业 之 间 的 恶 性 竞 争"。

但 是 正 如 大 多 数 网 民 们 能 够 理 解 老 板 的 担 心 一 样, 他 们 在 考 虑 自 身 利 益 的 同 时, 也 或 多 或 少 地 能 够 考 虑 到 企 业 的 利 益, 因 此 很 少 有 人 完 全 反 对 有 限 的"竞 业 避 止"规 则, 争 议 主 要 集 中 在 限 制 的 范 围。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网 民 们 对"竞 业 避 止"规 则 的 主 要 适 宜 领 域 和 如 何 更 有 效 的 保 护 企 业 利 益 上 基 本 上 形 成 共 识 : 82.7 % 的"竞 业 避 止"支 持 者 和 66.3 % 的 反 对 者 都 认 为"竞 业 避 止 应 在 一 些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中 实 施, 并 不 能 对 所 有 人 一 概 而 论"; 而"保 护 企 业 机 密 或 技 术 应 通 过 与 员 工 签 定 技 术 保 密 协 定 等 手 段 来 保 障"的 说 法 也 得 到 了 争 执 双 方 的 普 遍 认 同, 在 正 反 双 方 中 的 赞 同 率 分 别 是 75.6% 和 95.7%。 在 限 定 确 有 重 要 保 护 理 由 的 领 域、 适 当 的 期 限、 有 充 分 的 事 前 协 商 并 形 成 协 议 的 基 础 上,"竞 业 避 止"规 则 的 合 理 性 具 有 较 为 广 泛 的 社 会 支 持 基 础。

零 点 调 查 的 研 究 人 员 认 为, 虽 然 有 人 主 张 可 用 法 律 或 行 政 规 章 的 形 式 来 规 范 人 才 流 动 中 的"竞 业 避 止"规 则, 但 是 人 们 更 可 能 接 受 的 是 基 于 职 业 关 系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平 等 协 谈、 理 性 自 律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契 约 性 要 约 与 承 诺 关 系, 从 而 以 自 主 选 择 的 方 式 接 受 法 律 机 制 对 于"竞 业 避 止"的 调 整。 可 以 认 为,"竞 业 避 止"规 则 是 对 于 人 才 流 动 程 序 中 纯 利 益 驱 动 机 制 的 一 种 制 约, 显 示 出 应 以 较 为 温 和 的 方 式 表 示 对 于 人 才 培 养 与 投 入 的 鼓 励 及 避 免 过 于 不 当 的 竞 争 技 巧 的 职 业 伦 理 考 虑。

(拟 稿 人 : 凌 梅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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