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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手 First Hand(33)

1999年 8 月 10 日 (总 第 279 期)
法 官, 是 些 什 么 人?
政 法 学 院 毕 业 的 董 先 生 分 配 在 高 级 法 院 做 书 记 员, 他 远 在 山 东 农 村 的 父 母 因 觉 得 当 上 了 有 出 息 的 法 官 职 业 颇 为 荣 耀, 他 们 并 不 知 道 法 院 书 记 员 只 是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还 不 是 法 官, 当 他 的 同 学 兼 女 朋 友 则 在 毕 业 留 校 后 不 久 与 她 分 手, 她 在 写 给 小 董 的 绝 交 信 中 说,"我 觉 得 您 选 择 在 法 院 工 作 是 个 错 误, 当 法 官 是 件 吃 力 不 讨 好 的 工 作, 而 我 却 要 出 国"。 事 实 上, 公 众 对 于 法 官 这 一 法 律 职 业 的 了 解 十 分 有 限, 虽 然 对 于 法 官 的 正 面 或 中 心 评 价 仍 占 主 导, 但 是 也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人 对 法 官 持 有 负 面 评 价。 这 些 结 论 来 自 零 点 调 查 公 司 于 1999 年 1 月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武 汉、 西 安、 郑 州、 沈 阳、 大 连、 厦 门、 南 宁、 成 都 11 个 城 市 中 进 行 的 多 段 随 机 入 户 访 问, 这 次 调 查 共 访 问 了 5673 位 18 岁 以 上 的 城 市 居 民。
附 表: 提 到 法 官 时 的 自 然 联 想 主 要 内 容
| 提 起 法 官 的 联 想 |
提 及 率 % |
提 起 法 官 的 联 想 |
提 及 率 % |
| 审 案 |
52.2 |
法 官 是 一 种 职 业, 百 姓 |
0.4 |
| 维 护 治 安 |
14.8 |
法 律 不 健 全 |
0.4 |
| 执 法 人 员 |
12.1 |
穿 制 服, 穿 黑 衣, 戴 假 发 |
0.3 |
|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
6.3 |
官 僚, 当 官 的 |
0.2 |
| 代 表 法 律 的 尊 严 |
5.8 |
虚 伪, 道 貌 岸 然 |
0.2 |
| 高 高 在 上 |
2.4 |
害 怕 |
0.2 |
| 运 转 于 金 钱 当 中 |
1.8 |
陈 希 同 的 案 子 |
0.2 |
| 与 律 师 有 关 |
1.5 |
大 盖 帽 |
0.2 |
| 整 体 印 象 不 好 |
1.1 |
有 些 事 有 理 说 不 清 |
0.2 |
| 通 过 他 了 解 法 律 常 识 |
0.4 |
比 较 好 |
0.2 |
| 朋 友, 同 学 |
0.4 |
官 官 相 护 |
0.2 |
| 包 青 天 |
0.4 |
想 起 来 就 生 气 |
0.2 |
| 知 名 的 法 官 |
0.4 |
自 信, 精 明, 精 通 法 律 |
0.1 |
调 查 中 发 现, 当 提 起 法 官 时, 有 68.5% 的 人 的 联 想 是 中 性 的, 诸 如, 联 想 到 审 案 (52.2%)、 执 法 人 员 (12.1%)、 法 官 是 一 种 职 业 (0.4%) 等; 有 21.3% 的 人 的 联 想 是 正 面 的, 诸 如, 法 律 的 尊 严 (5.8%)、 维 护 治 安 (14.8%)、 包 青 天 (0.4%)、 自 信 精 明, 精 通 法 律 (0.1%); 有 13.1% 的 人 提 起 法 官 的 联 想 是 负 面 的, 诸 如,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6.3%)、 高 高 在 上 (2.4%)、 运 转 于 金 钱 之 中 (1.8%)、 整 体 印 象 不 好 (1.1%)、 法 律 不 健 全 (0.4%)、 虚 伪 且 道 貌 岸 然 (0.2%)、 官 官 相 护 (0.2%)、 令 人 害 怕 (0.2)、 素 质 不 高 (0.1%)。
在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过 程 中 既 有 可 能 改 善 对 于 法 官 的 某 些 看 法, 但 是 交 往 体 验 相 对 更 会 加 剧 公 众 对 于 法 官 的 消 极 印 象, 显 示 某 些 法 官 在 与 公 众 交 往 中 的 行 为、 品 质 未 能 给 法 官 职 业 挣 分。 交 叉 分 析 结 果 显 示 : 自 称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很 多 或 很 少 的 人 中 持 正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稍 高 于 总 体 的 相 应 值; 但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很 多 的 人 对 法 官 存 有 负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大 大 高 出 总 体 中 对 法 官 存 有 负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自 称 与 法 官 打 过 交 道 但 交 道 很 少 的 人 对 法 官 存 有 负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也 高 出 总 体 水 平。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公 众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后 而 增 加 的 不 良 影 响 主 要 是 从 中 性 评 价 转 移 而 来, 显 示 在 现 有 条 件 下 司 法 开 放 空 间 越 大, 司 法 透 明 度 越 高, 公 众 对 于 司 法 的 批 评 意 见 及 不 良 评 价 也 会 相 应 提 高。
附 表: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体 验 与 对 于 法 官 的 评 价 之 间 的 关 系
| 行 为 类 型 |
负 面 |
中 性 |
正 面 |
| 打 过 交 道 很 多 |
31.8% |
48.7% |
23.6% |
| 打 过 交 道 很 少 |
22.0% |
56.4% |
25.0% |
| 从 未 打 过 交 道 |
10.5% |
71.7% |
20.6% |
| 总 体 |
13.1% |
68.5% |
21.3% |
注: 多 重 应 答, 每 行 之 和 ≥ 100.0%。
与 对 于 法 官 的 自 然 联 想 结 果 相 比, 对 于 现 在 法 官 的 形 象 评 价 更 为 消 极, 虽 然 市 民 将 法 官 与"公 正 的"、"威 严 的"、"精 通 法 律 的"、"正 直 的"相 联 系 的 比 例 不 低, 但 其 他 显 示 消 极 印 象 的 词 汇 数 量 与 总 体 提 及 率 也 非 常 高, 其 中 尤 以"官 僚 的"、"徇 私 舞 弊 的"、"知 法 犯 法 的"更 为 突 出。
通 过 对 5673 个 接 受 访 问 的 市 民 在 27 个 指 标 上 的 选 择 所 进 行 因 子 分 析 和 聚 类 分 析, 可 将 受 访 者 划 分 成 具 有 如 下 认 识 的 六 种 人 群: ① 常 人 型, 比 较 认 同 法 官 是 普 通 而 感 性 的, 反 对 把 法 官 看 成 是 知 法 犯 法 的; ② 程 式 型, 认 为 法 官 是 公 事 公 办 的、 官 僚 的 和 形 式 主 义 的; ③ 枉 法 型, 认 为 法 官 是 知 法 犯 法 的; ④ 权 威 型, 认 为 法 官 是 威 严 而 有 权 的, 并 且 也 是 冷 漠 而 神 秘 的; ⑤ 正 直 型 : 非 常 同 意 法 官 是 诚 实 可 信 正 直 无 私 的; ⑥ 神 秘 型 : 认 为 法 官 是 冷 漠 神 秘 的 且 不 是 诚 实 可 信 正 直 无 私 的。
附 表: 可 以 用 哪 些 词 汇 来 描 绘 现 在 的 法 官 的 词 汇
| 形 容 词 |
频 率 (%) |
形 容 词 |
频 率 (%) |
| 公 正 的 |
49.6 |
形 式 主 义 的 |
12.6 |
| 威 严 的 |
42.9 |
官 僚 的 |
12.5 |
| 精 通 法 律 的 |
37.2 |
徇 私 舞 弊 的 |
11.7 |
| 正 直 的 |
28.8 |
知 法 犯 法 的 |
11.5 |
| 公 事 公 办 的 27.1 |
普 通 的 |
10.9 |
| 廉 洁 的 |
25.7 |
高 效 的 |
10.0 |
| 有 权 的 |
22.5 |
冷 漠 的 |
8.3 |
| 认 真 的 |
21.0 |
贪 婪 的 |
8.1 |
| 仗 义 执 法 的 |
19.9 |
虚 伪 的 |
8.1 |
| 令 人 尊 敬 的 |
19.5 |
神 秘 的 |
6.0 |
| 可 信 的 |
16.3 |
亲 切 的 |
5.8 |
| 无 私 的 15.9 很 凶 的 4.6 |
| 理 性 的 |
13.6 |
感 性 的 |
2.3 |
| 诚 实 的 |
13.1 |
在 这 6 种 类 型 中, 以 属 于 赞 同 把 法 官 看 成 常 人 型、 正 直 型 和 枉 法 型 的 最 多, 而 在 整 体 上 赋 予 法 官 积 极 形 象 的 占 一 半, 消 极 形 象 的 占 4 成, 余 为 中 性 形 象。 相 对 而 言, 受 教 育 程 度 较 高 的 人 士 对 于 现 在 法 官 的 负 面 印 象 也 较 为 突 出, 可 供 佐 证 的 是, 在 今 年 全 国 人 大、 政 协 “两 会” 期 间 针 对 504 名 网 上 人 士 (85 % 为 企 业 管 理 人 士、 办 公 室 白 领、 教 育 科 研 文 化 卫 生 界 人 士 和 在 校 学 生) 所 进 行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法 官 (欣 赏 率 为 8.7%) 是 所 有 4 个 法 律 职 业 中 最 不 受 欣 赏 的 (警 察 为 8.9%, 检 察 官 为 22.6%, 律 师 为 59.7%)。 给 予 法 官 高 度 消 极 评 价 的 群 体 (混 乱 的、 低 素 质 的、 徇 私 的、 官 僚 的) 占 40.7%; 认 为 法 官 是 难 以 接 近 的、 刻 板 的、 官 僚 的 占 39.3%; 而 认 为 法 官 是 神 秘 的 人 占 20 %。 与 此 同 时, 29.2% 的 人 在 仅 20 项 法 律 权 利 中 选 择 诉 讼 权 利 作 为 自 己 “最 敏 感 也 是 最 在 乎 的 法 律 权 利”。 作 为 对 于 社 会 信 息 最 为 敏 感 的 知 识 分 子, 上 网 人 士 对 于 法 官 职 业 的 消 极 评 价, 反 应 出 他 们 对 于 诉 讼 权 利 的 看 重 与 对 于 负 有 诉 讼 裁 决 职 责 的 法 官 的 陌 生、 法 官 传 闻 声 誉 的 不 佳 而 导 致 的 忧 虑。
附 图 市 民 对 于 现 在 法 官 的 印 象 分 类

事 实 上, 人 们 对 于 法 官 的 了 解 的 确 十 分 有 限。 本 次 11 市 市 民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只 有 67.8 % 的 人 确 认 法 院 院 长 是 法 官, 65.3 % 的 人 认 为 审 判 员 是 法 官, 而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人 (51.6 %) 误 将 检 察 官 当 成 法 官, 三 成 的 人 (30%) 误 将 人 民 陪 审 员 当 成 法 官, 21.6% 的 人 误 将 司 法 局 干 部 当 成 法 官, 5.2% 的 人 竟 将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也 当 成 法 官, 甚 至 有 4.9% 的 人 认 为 警 察 是 法 官, 4% 的 人 认 为 监 狱 长 也 是 法 官。 而 在 对 于 法 官 职 业 整 体 判 断 上 完 全 准 确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10 %, 卡 方 鉴 定 显 示, 准 确 率 相 对 较 高 的 是 男 性、 45 - 54 岁、 大 专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同 时 又 是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比 较 多 的 群 体。
附 表: 市 民 对 于 法 官 所 包 含 的 职 务 范 围 的 判 断 (一)
| 职 务 类 型 |
确 认 为 法 官 的 比 率 (%) |
职 务 类 型 |
确 认 为 法 官 的 比 率 (%) |
| 法 院 院 长 |
67.8 |
律 师 |
11.3 |
| 审 判 员 |
65.3 |
法 警 |
10.9 |
| 检 察 官 |
51.6 |
人 民 调 解 员 |
8.4 |
| 陪 审 员 |
30.0 |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
5.2 |
| 司 法 局 干 部 |
21.6 |
警 察 |
4.9 |
| 书 记 员 |
16.1 |
监 狱 长 |
4.0 |
附 表: 市 民 对 于 法 官 所 包 含 的 职 务 范 围 的 判 断 (二)
| 确 认 范 围 |
频 数 (人) |
频 率 |
|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是 法 官 |
3845 |
67.8% |
| 认 为 审 判 员 是 法 官 |
3705 |
65.3% |
|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和 审 判 员 都 是 法 官 |
2481 |
43.7% |
|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和 审 判 员 都 是 法 官, 但 检 察 官、 司 法 局 干 部、 陪 审 员、 人 民 调 解 员、 法 警、 书 记 员, 还 是 警 察、 律 师、 监 狱 长、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都 不 是 法 官 |
403 |
7.1% |
只 有 17.6% 的 市 民 程 度 不 同 地 与 法 官 打 过 交 道, 卡 方 鉴 定 显 示, 与 法 官 打 过 很 多 交 道 的 人 的 比 例 与 其 受 教 育 程 度 基 本 呈 正 向 关 系, 同 时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的 经 历 也 会 有 助 于 提 高 与 法 官 有 关 的 知 识 的 准 确 程 度。
附 表: 不 同 受 教 育 程 度 市 民 与 其 是 否 与 法 官 打 过 交 道 间 的 关 系 单 位: %
| 交 道 类 型 |
小 学 以 下 |
小 学 |
初 中 |
高 中 |
大 专 |
大 本 及 以 上 |
总 体 |
| 很 多 |
1.8 |
1.5 |
1.9 |
3.1 |
7.9 |
5.8 |
3.9 |
| 很 少 |
7.5 |
9.6 |
10.5 |
11.6 |
19.6 |
19.9 |
13.7 |
| 从 未 |
90.7 |
88.9 |
87.6 |
85.3 |
72.4 |
74.3 |
82.3 |
| 总 体 |
3.0 |
7.0 |
23.5 |
33.1 |
17.3 |
15.5 |
100.0 |
附 表: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的 体 验 与 市 民 对 于 法 官 的 准 确 确 认 率 见 的 关 系
| 确 认 范 围 |
总 体 |
打 交 道 很 多 |
打 交 道 很 少 |
从 未 打 过 交 道 |
| 认 为 审 判 员 是 法 官 的 人 |
65.3% |
74.4% |
68.0% |
64.3% |
|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是 法 官 的 人 |
67.8% |
65.2% |
70.8% |
67.4% |
| 所 有 选 项 都 判 断 正 确 的 人 |
7.1% |
11.3% |
8.7% |
6.6% |
零 点 调 查 公 司 的 研 究 人 员 认 为, 目 前 我 国 法 官 在 公 众 中 的 整 体 形 象 偏 低, 同 时 法 官 的 公 正 品 质、 专 业 能 力 方 面 的 形 象 要 点 不 够 突 出, 由 于 法 官 是 国 家 司 法 体 制 的 人 格 化 体 现, 法 官 形 象 的 低 落 会 严 重 降 低 公 众 对 于 司 法 渠 道 的 救 济 功 能 的 信 心, 并 会 进 而 强 化 寻 求 法 律 外 渠 道 以 及 在 涉 及 个 人 利 益 时 使 用 腐 蚀 性 手 段 寻 求 不 正 当 的 司 法 保 护。 这 家 专 业 民 意 测 验 机 构 的 专 家 提 出, 整 顿 司 法 体 制、 加 强 司 法 运 作 机 制 的 公 正 性 与 有 效 性, 应 着 力 精 炼 法 官 队 伍、 强 调 法 官 队 伍 的 专 业 化、 有 效 利 用 社 会 化 的 专 业 辅 助 机 制、 在 次 基 础 上 逐 步 尝 试 独 立 审 判 机 制, 同 时 应 体 察 公 众 社 会 心 理, 平 衡 宣 导 审 判 机 构 的 专 业 进 步 与 揭 露 性 的 惩 治 不 良 法 官 的 案 例, 以 确 保 公 众 对 于 法 官 与 司 法 机 构 的 信 心。
(拟 稿 : 凌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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