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手   First Hand(33)

1999年 8 月 10 日 (总 第 279 期)

法 官, 是 些 什 么 人?

政 法 学 院 毕 业 的 董 先 生 分 配 在 高 级 法 院 做 书 记 员, 他 远 在 山 东 农 村 的 父 母 因 觉 得 当 上 了 有 出 息 的 法 官 职 业 颇 为 荣 耀, 他 们 并 不 知 道 法 院 书 记 员 只 是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还 不 是 法 官, 当 他 的 同 学 兼 女 朋 友 则 在 毕 业 留 校 后 不 久 与 她 分 手, 她 在 写 给 小 董 的 绝 交 信 中 说,"我 觉 得 您 选 择 在 法 院 工 作 是 个 错 误, 当 法 官 是 件 吃 力 不 讨 好 的 工 作, 而 我 却 要 出 国"。 事 实 上, 公 众 对 于 法 官 这 一 法 律 职 业 的 了 解 十 分 有 限, 虽 然 对 于 法 官 的 正 面 或 中 心 评 价 仍 占 主 导, 但 是 也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人 对 法 官 持 有 负 面 评 价。 这 些 结 论 来 自 零 点 调 查 公 司 于 1999 年 1 月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武 汉、 西 安、 郑 州、 沈 阳、 大 连、 厦 门、 南 宁、 成 都 11 个 城 市 中 进 行 的 多 段 随 机 入 户 访 问, 这 次 调 查 共 访 问 了 5673 位 18 岁 以 上 的 城 市 居 民。

附 表: 提 到 法 官 时 的 自 然 联 想 主 要 内 容

提 起 法 官 的 联 想 提 及 率 % 提 起 法 官 的 联 想 提 及 率 %
审 案 52.2 法 官 是 一 种 职 业, 百 姓 0.4
维 护 治 安 14.8 法 律 不 健 全 0.4
执 法 人 员 12.1 穿 制 服, 穿 黑 衣, 戴 假 发 0.3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6.3 官 僚, 当 官 的 0.2
代 表 法 律 的 尊 严 5.8 虚 伪, 道 貌 岸 然 0.2
高 高 在 上 2.4 害 怕 0.2
运 转 于 金 钱 当 中 1.8 陈 希 同 的 案 子 0.2
与 律 师 有 关 1.5 大 盖 帽 0.2
整 体 印 象 不 好 1.1 有 些 事 有 理 说 不 清 0.2
通 过 他 了 解 法 律 常 识 0.4 比 较 好 0.2
朋 友, 同 学 0.4 官 官 相 护 0.2
包 青 天 0.4 想 起 来 就 生 气 0.2
知 名 的 法 官 0.4 自 信, 精 明, 精 通 法 律 0.1

调 查 中 发 现, 当 提 起 法 官 时, 有 68.5% 的 人 的 联 想 是 中 性 的, 诸 如, 联 想 到 审 案 (52.2%)、 执 法 人 员 (12.1%)、 法 官 是 一 种 职 业 (0.4%) 等; 有 21.3% 的 人 的 联 想 是 正 面 的, 诸 如, 法 律 的 尊 严 (5.8%)、 维 护 治 安 (14.8%)、 包 青 天 (0.4%)、 自 信 精 明, 精 通 法 律 (0.1%); 有 13.1% 的 人 提 起 法 官 的 联 想 是 负 面 的, 诸 如, 有 法 不 依, 执 法 不 严 (6.3%)、 高 高 在 上 (2.4%)、 运 转 于 金 钱 之 中 (1.8%)、 整 体 印 象 不 好 (1.1%)、 法 律 不 健 全 (0.4%)、 虚 伪 且 道 貌 岸 然 (0.2%)、 官 官 相 护 (0.2%)、 令 人 害 怕 (0.2)、 素 质 不 高 (0.1%)。

在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过 程 中 既 有 可 能 改 善 对 于 法 官 的 某 些 看 法, 但 是 交 往 体 验 相 对 更 会 加 剧 公 众 对 于 法 官 的 消 极 印 象, 显 示 某 些 法 官 在 与 公 众 交 往 中 的 行 为、 品 质 未 能 给 法 官 职 业 挣 分。 交 叉 分 析 结 果 显 示 : 自 称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很 多 或 很 少 的 人 中 持 正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稍 高 于 总 体 的 相 应 值; 但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很 多 的 人 对 法 官 存 有 负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大 大 高 出 总 体 中 对 法 官 存 有 负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自 称 与 法 官 打 过 交 道 但 交 道 很 少 的 人 对 法 官 存 有 负 面 印 象 的 人 的 比 例 也 高 出 总 体 水 平。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公 众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后 而 增 加 的 不 良 影 响 主 要 是 从 中 性 评 价 转 移 而 来, 显 示 在 现 有 条 件 下 司 法 开 放 空 间 越 大, 司 法 透 明 度 越 高, 公 众 对 于 司 法 的 批 评 意 见 及 不 良 评 价 也 会 相 应 提 高。

附 表: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体 验 与 对 于 法 官 的 评 价 之 间 的 关 系

行 为 类 型 负 面 中 性 正 面
打 过 交 道 很 多 31.8% 48.7% 23.6%
打 过 交 道 很 少 22.0% 56.4% 25.0%
从 未 打 过 交 道 10.5% 71.7% 20.6%
总 体 13.1% 68.5% 21.3%

注: 多 重 应 答, 每 行 之 和 ≥ 100.0%。

与 对 于 法 官 的 自 然 联 想 结 果 相 比, 对 于 现 在 法 官 的 形 象 评 价 更 为 消 极, 虽 然 市 民 将 法 官 与"公 正 的"、"威 严 的"、"精 通 法 律 的"、"正 直 的"相 联 系 的 比 例 不 低, 但 其 他 显 示 消 极 印 象 的 词 汇 数 量 与 总 体 提 及 率 也 非 常 高, 其 中 尤 以"官 僚 的"、"徇 私 舞 弊 的"、"知 法 犯 法 的"更 为 突 出。 通 过 对 5673 个 接 受 访 问 的 市 民 在 27 个 指 标 上 的 选 择 所 进 行 因 子 分 析 和 聚 类 分 析, 可 将 受 访 者 划 分 成 具 有 如 下 认 识 的 六 种 人 群: ① 常 人 型, 比 较 认 同 法 官 是 普 通 而 感 性 的, 反 对 把 法 官 看 成 是 知 法 犯 法 的; ② 程 式 型, 认 为 法 官 是 公 事 公 办 的、 官 僚 的 和 形 式 主 义 的; ③ 枉 法 型, 认 为 法 官 是 知 法 犯 法 的; ④ 权 威 型, 认 为 法 官 是 威 严 而 有 权 的, 并 且 也 是 冷 漠 而 神 秘 的; ⑤ 正 直 型 : 非 常 同 意 法 官 是 诚 实 可 信 正 直 无 私 的; ⑥ 神 秘 型 : 认 为 法 官 是 冷 漠 神 秘 的 且 不 是 诚 实 可 信 正 直 无 私 的。

附 表: 可 以 用 哪 些 词 汇 来 描 绘 现 在 的 法 官 的 词 汇

形 容 词 频 率 (%) 形 容 词 频 率 (%)
公 正 的 49.6 形 式 主 义 的 12.6
威 严 的 42.9 官 僚 的 12.5
精 通 法 律 的 37.2 徇 私 舞 弊 的 11.7
正 直 的 28.8 知 法 犯 法 的 11.5
公 事 公 办 的 27.1 普 通 的 10.9
廉 洁 的 25.7 高 效 的 10.0
有 权 的 22.5 冷 漠 的 8.3
认 真 的 21.0 贪 婪 的 8.1
仗 义 执 法 的 19.9 虚 伪 的 8.1
令 人 尊 敬 的 19.5 神 秘 的 6.0
可 信 的 16.3 亲 切 的 5.8
无 私 的 15.9 很 凶 的 4.6
理 性 的 13.6 感 性 的 2.3
诚 实 的 13.1

在 这 6 种 类 型 中, 以 属 于 赞 同 把 法 官 看 成 常 人 型、 正 直 型 和 枉 法 型 的 最 多, 而 在 整 体 上 赋 予 法 官 积 极 形 象 的 占 一 半, 消 极 形 象 的 占 4 成, 余 为 中 性 形 象。 相 对 而 言, 受 教 育 程 度 较 高 的 人 士 对 于 现 在 法 官 的 负 面 印 象 也 较 为 突 出, 可 供 佐 证 的 是, 在 今 年 全 国 人 大、 政 协 “两 会” 期 间 针 对 504 名 网 上 人 士 (85 % 为 企 业 管 理 人 士、 办 公 室 白 领、 教 育 科 研 文 化 卫 生 界 人 士 和 在 校 学 生) 所 进 行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法 官 (欣 赏 率 为 8.7%) 是 所 有 4 个 法 律 职 业 中 最 不 受 欣 赏 的 (警 察 为 8.9%, 检 察 官 为 22.6%, 律 师 为 59.7%)。 给 予 法 官 高 度 消 极 评 价 的 群 体 (混 乱 的、 低 素 质 的、 徇 私 的、 官 僚 的) 占 40.7%; 认 为 法 官 是 难 以 接 近 的、 刻 板 的、 官 僚 的 占 39.3%; 而 认 为 法 官 是 神 秘 的 人 占 20 %。 与 此 同 时, 29.2% 的 人 在 仅 20 项 法 律 权 利 中 选 择 诉 讼 权 利 作 为 自 己 “最 敏 感 也 是 最 在 乎 的 法 律 权 利”。 作 为 对 于 社 会 信 息 最 为 敏 感 的 知 识 分 子, 上 网 人 士 对 于 法 官 职 业 的 消 极 评 价, 反 应 出 他 们 对 于 诉 讼 权 利 的 看 重 与 对 于 负 有 诉 讼 裁 决 职 责 的 法 官 的 陌 生、 法 官 传 闻 声 誉 的 不 佳 而 导 致 的 忧 虑。

附 图 市 民 对 于 现 在 法 官 的 印 象 分 类

事 实 上, 人 们 对 于 法 官 的 了 解 的 确 十 分 有 限。 本 次 11 市 市 民 的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只 有 67.8 % 的 人 确 认 法 院 院 长 是 法 官, 65.3 % 的 人 认 为 审 判 员 是 法 官, 而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人 (51.6 %) 误 将 检 察 官 当 成 法 官, 三 成 的 人 (30%) 误 将 人 民 陪 审 员 当 成 法 官, 21.6% 的 人 误 将 司 法 局 干 部 当 成 法 官, 5.2% 的 人 竟 将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也 当 成 法 官, 甚 至 有 4.9% 的 人 认 为 警 察 是 法 官, 4% 的 人 认 为 监 狱 长 也 是 法 官。 而 在 对 于 法 官 职 业 整 体 判 断 上 完 全 准 确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10 %, 卡 方 鉴 定 显 示, 准 确 率 相 对 较 高 的 是 男 性、 45 - 54 岁、 大 专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同 时 又 是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比 较 多 的 群 体。

附 表: 市 民 对 于 法 官 所 包 含 的 职 务 范 围 的 判 断 (一)

职 务 类 型 确 认 为 法 官 的 比 率 (%) 职 务 类 型 确 认 为 法 官 的 比 率 (%)
法 院 院 长 67.8 律 师 11.3
审 判 员 65.3 法 警 10.9
检 察 官 51.6 人 民 调 解 员 8.4
陪 审 员 30.0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5.2
司 法 局 干 部 21.6 警 察 4.9
书 记 员 16.1 监 狱 长 4.0

附 表: 市 民 对 于 法 官 所 包 含 的 职 务 范 围 的 判 断 (二)

确 认 范 围 频 数 (人) 频 率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是 法 官 3845 67.8%
认 为 审 判 员 是 法 官 3705 65.3%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和 审 判 员 都 是 法 官 2481 43.7%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和 审 判 员 都 是 法 官, 但 检 察 官、 司 法 局 干 部、 陪 审 员、 人 民 调 解 员、 法 警、 书 记 员, 还 是 警 察、 律 师、 监 狱 长、 工 商 执 法 人 员 都 不 是 法 官 403 7.1%

只 有 17.6% 的 市 民 程 度 不 同 地 与 法 官 打 过 交 道, 卡 方 鉴 定 显 示, 与 法 官 打 过 很 多 交 道 的 人 的 比 例 与 其 受 教 育 程 度 基 本 呈 正 向 关 系, 同 时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的 经 历 也 会 有 助 于 提 高 与 法 官 有 关 的 知 识 的 准 确 程 度。

附 表: 不 同 受 教 育 程 度 市 民 与 其 是 否 与 法 官 打 过 交 道 间 的 关 系 单 位: %

交 道 类 型 小 学 以 下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大 专 大 本 及 以 上 总 体
很 多 1.8 1.5 1.9 3.1 7.9 5.8 3.9
很 少 7.5 9.6 10.5 11.6 19.6 19.9 13.7
从 未 90.7 88.9 87.6 85.3 72.4 74.3 82.3
总 体 3.0 7.0 23.5 33.1 17.3 15.5 100.0

附 表: 与 法 官 打 交 道 的 体 验 与 市 民 对 于 法 官 的 准 确 确 认 率 见 的 关 系

确 认 范 围 总 体 打 交 道 很 多 打 交 道 很 少 从 未 打 过 交 道
认 为 审 判 员 是 法 官 的 人 65.3% 74.4% 68.0% 64.3%
认 为 法 院 院 长 是 法 官 的 人 67.8% 65.2% 70.8% 67.4%
所 有 选 项 都 判 断 正 确 的 人 7.1% 11.3% 8.7% 6.6%

零 点 调 查 公 司 的 研 究 人 员 认 为, 目 前 我 国 法 官 在 公 众 中 的 整 体 形 象 偏 低, 同 时 法 官 的 公 正 品 质、 专 业 能 力 方 面 的 形 象 要 点 不 够 突 出, 由 于 法 官 是 国 家 司 法 体 制 的 人 格 化 体 现, 法 官 形 象 的 低 落 会 严 重 降 低 公 众 对 于 司 法 渠 道 的 救 济 功 能 的 信 心, 并 会 进 而 强 化 寻 求 法 律 外 渠 道 以 及 在 涉 及 个 人 利 益 时 使 用 腐 蚀 性 手 段 寻 求 不 正 当 的 司 法 保 护。 这 家 专 业 民 意 测 验 机 构 的 专 家 提 出, 整 顿 司 法 体 制、 加 强 司 法 运 作 机 制 的 公 正 性 与 有 效 性, 应 着 力 精 炼 法 官 队 伍、 强 调 法 官 队 伍 的 专 业 化、 有 效 利 用 社 会 化 的 专 业 辅 助 机 制、 在 次 基 础 上 逐 步 尝 试 独 立 审 判 机 制, 同 时 应 体 察 公 众 社 会 心 理, 平 衡 宣 导 审 判 机 构 的 专 业 进 步 与 揭 露 性 的 惩 治 不 良 法 官 的 案 例, 以 确 保 公 众 对 于 法 官 与 司 法 机 构 的 信 心。

(拟 稿 : 凌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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