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盲目要求高额精神赔偿
1998年10月12日下午,张女士在本市舒适堡健身
美容中
心沐浴完毕后,在过道中看到两名携带摄影器材的外
籍女士,
张女士随即认为她们可能对自己进行了偷拍。经过多
次交涉,
在确认对方未对她进行过拍摄后,张女士仍以其人身
权利受
到侵害、人格受到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
舒适堡”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
币60万
元。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构成与
否,应当根据侵权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
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
定。由于
原告张女士无证据证明他人有侵权之举,故她诉称隐
私权遭
到侵害,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
要件与
特征。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张女士要求“舒适堡”赔
礼道歉,
支付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1101
0元,由张女士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除了要具
体考虑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
害程度,
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社会的实际
发展状
况部分相适应。如果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只会贬低
精神损
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
之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前不久,朱先生与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
同到期,
公司开具退工单。因退工单上所填写的朱先生进单位
的日期
与事实不符,朱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
求公司
补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仲裁委员
会裁决:
公司应按规定更改朱先生进企业的工作日期;公司和
朱某个
人按比例交纳社会保险金。很快,公司履行了裁决,
并将朱
先生的档案转到某街道劳动力调配站。
事情本已解决,但同年5月,朱先生以公司未给
他办理退
档手续为由,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
裁决:公司应支付朱某3到4月的生活补助金488元,
公司按该
裁决支付了朱先生的生活补助金。但朱先生仍表示不
服,向
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人
民币30
00元。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解
除后,
因被告的过失,延误了退档的顺利进行,故被告应承
担由此
产生的后果。鉴于被告已对原告朱先生作了补偿,原
告要求
被告按人民币3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于
法无据,
不予支持。
朱先生的败诉本在意料之中,其实,现实生活当
中,类
似朱先生的不当诉讼请求并不少见。如在一些相邻纠
纷中,
有的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的精神损
害赔偿
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有的当事人提出合同期待利益
丧失引
起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甚至有的当事人为
邻居保
管一辆自行车,因车遗失而被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
讼,要求
赔偿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凡此类纠纷,一般
不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造成的后
果,主
要也是对财产权益方面的损害,因此,它只能通过责
令停止
侵害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经济手段弥补损
害。
之三:曲解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新婚燕尔的孙先生和张小姐花5000元拍了一套婚
纱照,
但拿到装订成册的影集,却发现上面的若干英文单词
十分不
妥。事发后,摄影公司向两人表示了歉意,但双方因
赔偿数
额争议较大而未果。孙先生和张小姐向法院递交诉
状,要求
婚纱摄影公司登报赔礼道歉,并返还摄影费人民币
5000元,
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由于被告的疏忽,未对相
册上的
英文用语进行审查,致使原告及其亲属在欣赏相片时
受到心
理伤害,对此,原告是有过错的。但这些英文词句并
非原告
创编,而且相册只在小范围内被传阅,未在社会上公
开使用
和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或肖像权的
侵权。
法院判决:婚纱摄影公司退还原告摄影费人民币5000
元,收
回相册,并由婚纱公司重新制作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的豪华
相册。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缺乏法律依
据,法
院不予支持。
20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