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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误区种种

  之一:盲目要求高额精神赔偿

  1998年10月12日下午,张女士在本市舒适堡健身 美容中 心沐浴完毕后,在过道中看到两名携带摄影器材的外 籍女士, 张女士随即认为她们可能对自己进行了偷拍。经过多 次交涉, 在确认对方未对她进行过拍摄后,张女士仍以其人身 权利受 到侵害、人格受到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 舒适堡”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 币60万 元。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构成与 否,应当根据侵权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 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 定。由于 原告张女士无证据证明他人有侵权之举,故她诉称隐 私权遭 到侵害,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 要件与 特征。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张女士要求“舒适堡”赔 礼道歉, 支付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1101 0元,由张女士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除了要具 体考虑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 害程度, 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社会的实际 发展状 况部分相适应。如果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只会贬低 精神损 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

  之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前不久,朱先生与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 同到期, 公司开具退工单。因退工单上所填写的朱先生进单位 的日期 与事实不符,朱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 求公司 补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仲裁委员 会裁决: 公司应按规定更改朱先生进企业的工作日期;公司和 朱某个 人按比例交纳社会保险金。很快,公司履行了裁决, 并将朱 先生的档案转到某街道劳动力调配站。

  事情本已解决,但同年5月,朱先生以公司未给 他办理退 档手续为由,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 裁决:公司应支付朱某3到4月的生活补助金488元, 公司按该 裁决支付了朱先生的生活补助金。但朱先生仍表示不 服,向 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人 民币30 00元。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解 除后, 因被告的过失,延误了退档的顺利进行,故被告应承 担由此 产生的后果。鉴于被告已对原告朱先生作了补偿,原 告要求 被告按人民币3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于 法无据, 不予支持。

  朱先生的败诉本在意料之中,其实,现实生活当 中,类 似朱先生的不当诉讼请求并不少见。如在一些相邻纠 纷中, 有的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的精神损 害赔偿 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有的当事人提出合同期待利益 丧失引 起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甚至有的当事人为 邻居保 管一辆自行车,因车遗失而被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 讼,要求 赔偿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凡此类纠纷,一般 不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造成的后 果,主 要也是对财产权益方面的损害,因此,它只能通过责 令停止 侵害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经济手段弥补损 害。

  之三:曲解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新婚燕尔的孙先生和张小姐花5000元拍了一套婚 纱照, 但拿到装订成册的影集,却发现上面的若干英文单词 十分不 妥。事发后,摄影公司向两人表示了歉意,但双方因 赔偿数 额争议较大而未果。孙先生和张小姐向法院递交诉 状,要求 婚纱摄影公司登报赔礼道歉,并返还摄影费人民币 5000元, 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由于被告的疏忽,未对相 册上的 英文用语进行审查,致使原告及其亲属在欣赏相片时 受到心 理伤害,对此,原告是有过错的。但这些英文词句并 非原告 创编,而且相册只在小范围内被传阅,未在社会上公 开使用 和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或肖像权的 侵权。 法院判决:婚纱摄影公司退还原告摄影费人民币5000 元,收 回相册,并由婚纱公司重新制作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的豪华 相册。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缺乏法律依 据,法 院不予支持。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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