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严禁
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
党中央、国务院去年5月发出通知,要求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
念设施。《通知》指出:中央多次强调,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必须严
格控制;确有必要修建的,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一
律不得擅自修建。但是,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执
行,个别地方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为了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通知》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
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严禁擅自
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决定的重要意义。二、今后,确需修建的已故领
导同志纪念设施,统一由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
不得再就此问题向中央提出申请和报告。三、未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
排,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馆、纪念
亭、纪念碑、陵园、陵墓、树立塑像,建立个人故居和其他纪念设施。四、
已故领导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过的场所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辟为纪念
地。已故领导同志的骨灰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
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按规定办事,绝不能迫于人情而乱批、乱建纪念
设施。六、对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正在建设的纪念设施,必须立
即停建,并做出妥善处理。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接到
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区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情况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清理,逐一详细登记,并对违反规定修建的纪念设施提出处理
意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负责任的专题报告。
2000年2月22日摘自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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