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鹿永建)国务院办公
厅近日发出通知说,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
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要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从
2000年新粮上市起,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
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
早籼稻、江南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长江流域及其以
南地区的玉米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通知说,去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已明确规定:“黑龙江、吉林、辽
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
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从2000年新粮上市
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是国务院针对粮食生产和流
通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调整优化农业和
粮食生产结构,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这项政策宣布后,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农业和粮食生
产结构调整的力度,农民开始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优质粮食
品种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初显成效。
因此,2000年上述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政策
,从新粮上市起将已经明确的这些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
购范围。
通知还说,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于玉米产量和商品量都比较少,主要是农民自产自用
,同时南方气候条件较好,除种植玉米外,还适宜种植其
他多种农作物。将这些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有利于促进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发展其
他粮食品种或经济作物;有利于东北、华北等玉米主产区
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全国粮食生产布局;有利于
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因此,从2000
年新粮上市起,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
收购范围,具体办法和步骤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明确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
--对国务院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粮食品
种,拓宽粮食收购渠道,要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
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
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
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
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
,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特别是要
加强这些地区和与之毗邻的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
市场管理工作。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
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对稻谷产区,要注意防止私商粮
贩借口收购早籼稻,直接进入中晚稻收购市场。
--对国务院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粮食品
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
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
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
。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
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地方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
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2000
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这部分粮
食,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
售,防止出现潜亏。
--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精神,考虑到各地情
况差异较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
当地实际,按照国务院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
围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保护这些地区尤其是粮食主
产县(市)农民的利益。具体实施办法要尽早向农民公布。
2000年2月28日摘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