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交通部、外经贸部联合公布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
批暂行办法》,明确申办者的条件、所需文件和开公司的程序。港、
澳、台船公司的申请,也将按该办法办理。
《办法》规定申请开设独资船公司的外商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
是要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二是在拟设独资船公司的港口城市
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三是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
靠拟设独资船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经营不定期航线运输的外国船
东,须在中国有稳定货源;四是在中国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没有违反中
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办法》还对独资船公司开设分公司,提出四个条件:独资船公
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一年;分公司所属母公司已有班轮船
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分公司所属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
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满一年以上;分公司和母公
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一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独资船公司每增设一家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船公司员工中,中国籍本地雇员应占八成半以上。
据悉,该《办法》公布后,在国际航运界及台湾航运界和台官方
交通部门引起强烈反响。长荣海运香港分公司、阳明海运香港分公司
及多家与台湾有航运业务的代理公司纷纷查询《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欲加以研究和分析,以便定出下一步台湾航运企业应如何行动或部署。
2000年2月28日摘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