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日消息: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国将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
近年来,中国各类涉外社会调查发展迅速,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个人和机构利用涉外社会调查刺探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不具备调查能力,提供虚假资料,损害委托者利益;有的为争夺涉外调查项目,互相拆台,搞不正当竞争。制定《管理办法》将扭转上述现象,依法管理,规范调查,促进涉外社会调查健康有序发展。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需要进行涉外社会调查资格认定的调查机构包括: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国内调查企业和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国境内的外资调查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调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调查企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要调查的,必须通过国内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除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社会调查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都要事先报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进行的涉外调查活动需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表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需要报批的调查活动包括:国内具有从事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境内具有从事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涉外机构进行的调查活动;境内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活动;国内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会资助进行课题研究时涉及到的社会调查活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统计法》所规定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国家统计局将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对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从二○○○年一月一日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计机构将同时对本行政区内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和活动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批。对违反《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而进行的各种违法、违规调查,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19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