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于7月26 日对涉嫌在国奥队参加奥运会预选赛期 间报道舒畅和李蕾蕾欲退出国奥队假新闻的河南《大河报》、《无锡日报》等六家报社和记者作出“停止报社和记者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的决定。这一决定在社会上和新闻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足协是否有权处罚新闻媒体和记者,足协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大可商榷。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坚持新闻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
基本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不得捕风捉影,不得想象虚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应当说,绝大多数的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工作中都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比较好地完成了新闻报道任务,受到广大读者的敬重。如不久前新闻媒体对中国女足的报道就是成功的一例。但是,正像“足协”所指出的那样,确实有少数新闻单位和人员在体育报道工作中由于有意或无意,出现失误甚至出现假新闻,有的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新闻媒体的重视,应当认真查处,及时改正,妥善处理,而不应采取讳疾忌医的态度,姑息将就,置之不理。
为了提高新闻报道质量,防止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
道,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加强了行业管理力度,今年7
月8日,新闻出版署曾发布《报刊刊载虚假、 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了维护新闻侵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报刊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正确调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新闻媒体之间的纠纷,促进新闻出版工作的发展。
《办法》规定,权益受害者有权要求有关报刊更正或
答辩,并应在报纸上予以发表,对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也可以要求新闻出版管理
机关处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和处罚违规媒体和记者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国家授权的人民法院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众所周知,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并无执法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怎么可以任意对新闻媒体和记者作出处罚呢?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对新闻
侵权违规的处罚一般都是分别采取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办法。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如,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照《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
法》六、七、八项规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下达违规通
知,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以及给予警告或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根本没有一项“停止报社和记者采访资格”的处罚规定,足协的处罚措施显然是独创,这样做是尊重法律吗?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组织、法人、公
民一样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受到侵
犯。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一些
特殊权利。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媒起着实现公民知情权的
作用,因而对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切事情,新闻工作者
都有采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尽管可以拒绝采访,但
不得限制和剥夺报社及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足协停止六
家报社和记者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的处罚
决定,严重侵犯了报社和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对此,当
事人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和抗争。足协应承担法律责
任。
在坚持新闻真实性,反对足坛假新闻方面,我们与足
协的看法是一致的。足协在处理这场新闻纠纷中,本应当
依法办事,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新闻
单位及记者正当的采访报道权。绝不能感情用事,试图利
用手中某些权力,简单武断地解决问题,做出损害他人权
利的违法行为,这样做是不可取的,也是达不到新闻打假
的目的的。当前,足协应立即撤销《处理决定》中第三项
的侵权内容,重申尊重法律、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利的
立场,这是挽回社会影响、解决足坛假新闻问题的唯一办
法。
1999年8月10日
摘自新华社